2016-04-29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新聞稿
請您即刻發佈: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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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歧視,那什麼是歧視?
對「國防大學對衛福部」行政訴訟勝訴案,民間要求合理重視愛滋歧視的關鍵影響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施逸翔 發言稿

針對這次國防大學學生因為HIV感染者的身份而遭到校方退學的事件,台權會認為這是一起非常明顯的歧視案件,因此完全支持衛福部繼續上訴,以及同意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並進一步主張,這個個案除了可以從「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相關保障條文來看之外,更應該基於已經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反歧視條文、2009年的經社文公約第20一般性意見,及2006年聯合國所修訂公布的「愛滋病與人權問題國際準則」,包括法院在內的相關機構,都應基於這些人權標準,給予權利受影響者適當的救濟,且更應積極地在制度面進行一切適當的措施,消除對HIV感染者一切形式的歧視。

從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書來看,當校方得知當事人感染HIV之後,確實有以不符合比例原則的關注程度,對於當事人施以自動退學的壓力、甚至禁止上游泳課、碗盤分開洗,甚至企圖告知其家人感染了HIV的事實,校方種種行為,已經構成明顯的歧視。而不管是根據公政公約第26條,還是根據經社文公約的第20號一般性意見的第33段,都特別指出不可以對因為健康狀況,而對HIV感染者有任何方面的差別對待,因而妨礙其公約權利的實現,包括教育的權利。「愛滋病與人權問題國際準則」的國家行動框架就特別強調:「應遵循司法獨立的原則,通過司法教育和編寫司法材料等方法,使政府、司法部門對與愛滋病相關的法律、倫理和人權問題變得敏感。」另外還強調愛滋感者的受教權,不應愛滋感染者的情況而受到教育機會的任何限制,且國家應該透過教育訓練,促進對於愛滋感染者的理解尊重與消除歧視。

我們認為,這起個案凸顯了我國在對待HIV感染者的許多措施、相關人員的人權意識、人權教育,都還有許多必須加強的部分,不管上訴結果如何,政府相關部門都必須根據國際準則,啟動相關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17年初兩公約也將進行第二次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我們認為這個個案有必要寫進民間影子報告中,在審查會議中檢視如何地違反公約最重要的反歧視原則。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施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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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發言


本次記者會相關文件:
1.記者會採訪通知
2.Press Invitation
3.記者會新聞稿
4.Press Release
5.來賓發言稿-陳伶雅(前愛滋病指定醫院愛滋個管師)
6.來賓發言稿-徐森杰(台灣露德協會秘書長)
7.來賓發言稿-喀飛(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
8.來賓發言稿-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9.來賓發言稿-林錫勳(台灣愛滋病學會理事長)

相關愛滋人權議題: 就學

附加檔案

  •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發言-20160429.pdf  檔案大小: 285.73 KB  檔案格式: application/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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