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反歧視】強逼退學 愛滋歧視一再上演
2016-05-06 12:30 新新聞 林筱庭
從《費城》到台北,二十餘年標籤依舊撕不去
因愛滋歧視而強迫感染者退學的案例一直沒斷過,《愛滋條例》雖明文保障感染者權利,卻只能規範大方向,沒有具體事件的「隱形歧視」更難約束。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訴訟判決,卻以程序問題迴避歧視事實,恐開啟「行政包裹歧視」闖關的惡例。
「那就大方地說吧,本案不只關係著愛滋病,我們來說是什麼吧,是人們嫌惡、噁心和害怕的愛滋病患者,這種嫌惡和害怕,使我的客戶巴克特先生失去了工作。」「在這個法庭裡,正義是無偏見的,無關種族、膚色和性行為。」「容我誠懇地說,庭上,我們不住在法庭裡。」
這三句對白,來自一九九三年上映的電影《費城》,律師在法庭上與法官針對愛滋病患者人權的一段經典對話。沒想到,二十多年過去,對話竟然仍適合用來描述今年三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衛福部疾病管制署署長郭旭崧說,對於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衛福部為愛滋感染者爭取就學權益敗訴案,一審宣判後,讓他馬上聯想到電影《費城》的情節,就怕結果會使得更多愛滋感染者不敢現身接受治療,影響愛滋病防治,疾管署絕對不會罷手,一定上訴到底。
衛福部想討公道,被判敗訴
這案子其實是二○一二年的舊案,因救濟管道曠日費時,至今才一路打到高等行政法院。當年國防大學四年級學生阿立(化名),於學校例行性體檢檢驗出感染愛滋病毒,軍醫院卻在未經阿立本人同意下,主動通報學校,校方便對阿立展開一連串的「關懷行動」,包括禁止參加游泳課、跳傘訓練項目,要求他的衣物與餐盤與其他學生分開清洗。
校方周周約談阿立,希望他能「主動退學」,最後以違反資安規定、頂撞師長、幹部未能以身作則為由,並將不同學期表現合併一學期計分、重複且加重扣分後,以德行成績不足標準,將阿立退學。但綜觀國防大學過去十年二十多名學生的退學紀錄,其中只有兩人是因德行成績被退學,其中一位是因為犯罪行為,另一位則是因為竄改成績。
當時阿立一方面尋求校內救濟管道,一方面也請愛滋權促會協助,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稱《愛滋條例》)提起申訴,二○一四年五月衛福部決議申訴成立,七月衛福部便要求國防大學應於到文三個月內,恢復阿立的就學機會或與阿立和解進行改善。
國防大學不服,同年八月向行政院訴願會提起訴願,卻被以「顯已過重之手段達成訴願人欲逐出愛滋病患之目的,難認符合比例原則」駁回,衛福部再依訴願會決定,請學校提出改善情形。
豈料,二○一五年二月,國防大學又提出行政訴訟,衛福部反而成了「被告」,今年三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衛福部敗訴,認為國防大學退學處分確立在前、衛福部申訴成立在後,要求國防大學撤除處分於法不合,全案才因此曝光。
只談行政程序,迴避歧視
「法院只論行政法上的枝枝節節,有沒有符合行政程序,忽略歧視本質,但反過來說,法院也沒有否認國防大學有歧視之實。」郭旭崧擔心,深怕這件事引起國際注目,不僅讓台灣賠上國際形象,也可能造成防疫反效果。
愛滋權促會秘書長林宜慧說,國防大學的師長雖然保密做得不錯,「但班上同學三不五時就被請去會談,衣服、餐具被要求分開使用,就算你不知他感染愛滋,你也會覺得他哪裡不一樣,不然怎麼會有不一樣的對待?」
林宜慧說,就判決書來看,只著墨在是否符合行政程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全然迴避此案「愛滋歧視」本質,無視對學生的實際傷害與影響,「(衛福部)敗訴影響非常大,不是只對單一個案,更可能影響到未來所有類似事件。」若造成其他單位效尤,局面將無法收拾。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進一步解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完全迴避問題本身,只談法律技術點,「國防大學的行政處分講得跟天一樣大,別的機關都不能干預也太絕對,《愛滋條例》等於什麼都做不了。」
廖元豪表示,之所以訂定衛福部為《愛滋條例》的主管機關,就是因有其專業,過去也有很多類似的例子,例如地方政府勞動局曾糾正軍校招生違反身心障礙、性別歧視,不能單論機關不得彼此干預做出的行政處分。
「因為我們有先天不良的《愛滋條例》,導致我所承辦的感染者案件,幾乎沒有一件有過好結果。」阿立的委任律師德臻法律事務所律師郭怡青指出,這一次就是因為衛福部能做成的處分效力位階太低,因此被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敗訴,且依據條例,申訴得先經由地方主管機關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隱形歧視,很難用法律約束
郭怡青說,若這一次申訴在桃園縣衛生局就成立,「那法院是否就能說小小地方主管機關怎麼能管到上級?反歧視應該與層級無關呀。」台灣露德協會秘書長徐森杰也建議,這造成台灣在防治愛滋整體策略及領導位階上的一大挫敗,唯有提升防治主導機關位階,才能捍衛弱勢者人權及展現積極防疫決心。
事實上,這不是台灣第一次因愛滋歧視而強迫感染者退學的案例。一九八七年,就曾發生師大學生因坦承感染愛滋病毒,遭校方強迫退學;一九九三年,澎湖學生被檢測出感染愛滋,全班群起轉學;二○○二年,高雄餐旅學校學生被校方得知愛滋感染者身分,遭開除學籍;二○一三年,一名台北市學童被校方隔離檢查,他因家庭因素住在愛滋中途之家,事後證實沒有遭感染才讓其正常上課。
台灣愛滋歧視情況雖日益改善,但歧視案例仍時有所聞。疾管署首席防疫醫師羅一鈞說,《愛滋條例》只能規範大方向,雖明文保障感染者的就學、就業、隱私權,但為了要達成目的趕走人,其實歧視不一定會有「實際事件」,反而是隱形其中。
「就學生感受來說,校方會希望他自動離開學校,這種隱形歧視沒有白紙黑字,反而更難用法律約束。」羅一鈞說,即使是醫學常識豐富的醫療人員,也會犯同樣的錯誤。
好比是,告知感染者「診所設備不足無法提供醫療」、安排感染者輪最後一位看診順序、就診前後特別消毒器具,「消弭歧視只能從教育著手,歧視仍存在這社會當中,沒辦法單用法律約束所有人。」羅一鈞說。
廢除「惡法」,不必特別標籤化
台灣愛滋病學會理事長林錫勳指出,除了教育,《愛滋條例》應該考慮廢除,他認為,不該將愛滋病「特殊化」,應將愛滋病當做一般傳染疾病看待,以《傳染病防治法》回歸疫病管理及權益保障,避免特別標籤化。
「B型肝炎與愛滋病同樣都是病毒感染,一樣的傳染途徑,兩者差別只在有沒有歧視,前者甚至是台灣國病,過去盛行率一度高達一五%,我們有任何就學、就業、就醫、居住等相關的歧視法律條文嗎?」
林錫勳也提到,《愛滋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反而會使防疫產生漏洞,陷入賽局理論中典型的「囚犯困境」。
「條文容易變成翻臉後的報復工具,感染者為求自保,反而會選擇隱瞞不告知對方。」郭怡青指出,這條文本身是惡法,況且,相較於同屬第三類傳染病的防疫罰則,五到十二年的傷害刑度顯然過多。
對此,教育部政務次長陳德華表示,若是一般學校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教育部一定會接受,但因國防大學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教育部無法可管,僅能表達看法與立場,「我們認為應該要充分保障學生受教權,也應保障愛滋感染學生的隱私權。」
國防大學政戰主任蔡承棟則回應,該名學生是因違反資安規定,依照學校規定懲處,純粹因為德行成績未達標準,國防大學尊重台北高等法院判決,也尊重衛福部的立場。
這不是歧視,那什麼是歧視?
對「國防大學對衛福部」行政訴訟勝訴案,民間要求合理重視愛滋歧視的關鍵影響
記者會相關文件:
1.記者會採訪通知
2.Press Invitation
3.記者會新聞稿
4.Press Release
5.來賓發言稿-陳伶雅(前愛滋病指定醫院愛滋個管師)
6.來賓發言稿-徐森杰(台灣露德協會秘書長)
7.來賓發言稿-喀飛(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
8.來賓發言稿-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9.來賓發言稿-林錫勳(台灣愛滋病學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