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4

取消HIV攜帶者入境限制對愛滋病防治的深遠意義
倡導對HIV攜帶者無歧視的遷徙自由

採編:楊晉華

國內立法:
2010年4月19日國務院第108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的決定》,根據這一決定,國務院決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中取消”患有愛滋病、性病、痲瘋病外國人不許入境”條款。
與此同時,《國務院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的決定》也在這一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兩個決定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即:取消對患有愛滋病、性病、痲瘋病外國人的入境限制,並限定禁止入境的患有精神病和肺結核病外國人的範圍。
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由於對愛滋病的認識受到當時醫學水平的侷限,社會及政府對愛滋病持有恐懼、歧視的態度,出於國家衛生安全的需要,我國分別於1989年和1986年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這兩部行政法規都明確限制患有愛滋病、性病、痲瘋病的外國人入境。

國際社會對HIV攜帶者入境的相關規定: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對於愛滋病的無知、恐懼和偏見普遍存在,許多國家都對HIV攜帶者的入境,駐留和居住施加限制[1]。
據UNAIDS駐華代表馬克接受新華社專訪表示,目前,全球還有51個國家/地區對HIV攜帶者規定了不同程度的入境限制[2],其中包括:巴哈馬群島、文萊、赤道幾內亞、伊拉克、約旦、巴布亞新幾內亞、卡塔爾、俄羅斯、新加坡、所羅門群島、蘇丹、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葉門等[3]。有29個國家/地區一旦發現外國HIV攜帶者就會立即將其驅逐出境,包括:俄羅斯、新加坡、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台灣、土庫曼斯坦等[4]。
現今,眾多國際組織都支持消除對HIV攜帶者入境、駐留和居住的限制,國際上對此的呼聲越來越強烈。2007年,國際愛滋病協會發表了該協會關於愛滋病相關限制的政策立場聲明,指出”國際愛滋病協會不會在那些限制HIV攜帶者短期入境和/或要求在簽證申請表或其他入境核准文件上填寫HIV攜帶者狀況信息的國家舉辦大會。”
同年,”全球抗擊愛滋病、結核病和瘧疾基金會”理事會發布了一項決議,指出”理事會強烈呼籲各國儘快消除對HIV攜帶者旅行/入境的限制〈包括豁免規定〉。”理事會還決定”全球抗擊愛滋病、結核病和瘧疾基金不會在那些限制HIV攜帶者短期入境和/或要求HIV陽性入境申請者在簽證申請表或其他入境核准文件上填寫HIV攜帶狀況信息的國家舉辦理事會或委員會會議。”[5]
為此,UNAIDS於2008年初特別設立了”愛滋病相關旅行限制國際特別工作組”,該工作組由政府,政府組織和公民社會組成,包括HIV攜帶者網絡。UNAIDS和挪威政府負責住持該工作組,其任務是呼籲和支持消除對HIV攜帶者入境、駐留和居住的限制。該工作組的工作圍繞非歧視和”促進HIV攜帶者更大程度地參與”原則展開。

就HIV攜帶者的遷徙自由,國際社會上存在著不同的聲音,筆者將這些不同的聲音在此作一簡要概述:

支持HIV攜帶者入境限止的觀點認為:
1.對HIV攜帶者的入境限制是為了保護公眾健康、保障公共衛生安全,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治療。
2.旅行限制是國家主權問題,各國有權對移民和簽證施加限制。
3.HIV攜帶者入境會給本國公共衛生資源造成負擔。

反對HIV攜帶者入境限制的觀點認為:

1.對HIV攜帶者入境、駐留和居住的現致病不能夠到保護公眾的健康,傳染病和公共衛生領域的專家明確指出,HIV不會通過攜帶者的旅行和遷徙而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因為這種病毒不會單純經由HIV攜帶者的存在或日常接觸而傳播。
早在1988年,世界衛生組織曾指出”由於HIV攜帶者已經存在於全球幾乎每個地區和每個大城市,即便是完全排斥所有旅行者(外國人和到外國旅行的公民)也無法防止愛滋病病毒的進入和擴散。”該組織還指出,”對國際旅行者進行HIV篩檢是無意義的、不切實際的浪費資源…..資源不應該被浪費在國際旅行者進行HIV篩檢上,而應該用於開展宣傳教育、預防HIV在各人群內的傳播,並輔以衛生保健和社會服務。”同年,世界衛生組織大會敦促各會員國”保護愛滋病毒攜帶者的人權和尊嚴…..並防止服務、就業和旅行領域對他們的歧視和羞辱。”
2.各國可對移民和簽證施加限制,這是國家可以行使的主權,但同時各國也要受制於國際法所確立的無歧視的,平等的人權原則。國家若要限制這些人權,必須表明這種限制是為實現合法目的而必須採取的作法,並且所採用的限制手段既能實現該目的,又可以確保對人權最小程度的限制。
對HIV攜帶者駐留和居住的限制不僅否定了HIV攜帶者自由遷徙的公平權利還影響著他們的健康、發展和其他人權。這種限制阻止了HIV攜帶者去其他國家探親、做生意或學習、因工作需要而移民、參與國際人道主義和發展行動、提供領事服務、尋求政治避難、出席會議、渡假、與家人團聚,或收養外國HIV陽性兒童。
此外,在這種限制性規定下,許多旅行者和移民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HIV檢測,政府不會諮詢他們的意見,不會告知他們檢測結果,不會對檢測結果保密,如果檢測結果為陽性,也不會給他們轉介支持或幫助他們獲得治療和其他支持性服務。這種檢測的開展違反了醫學倫理原則,侵犯了受檢測者的隱私權和健康權。
3.擔心進入本國的HIV攜帶者會造成公共資源負擔的國家,應該通過個人情況評估來判斷某個攜帶者是否確實會造成這種負擔。在判斷時,不僅要考慮潛在的成本,還要考慮攜帶者能夠做出的貢獻是否可以抵銷成本。HIV攜帶者在目的國是否能夠過上長久、富有成效的生活,從事卓有成效的工作,並且能產生切實的經濟效益。
2008年一則加拿大的新聞報導援引了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的統計數據:2002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間,共有2567名移民申請者的HIV檢驗結果呈現陽性,其中只有126人的申請未獲通過,一位政府機關的發言人說,他們沒有將這些申請者視為醫療系統的額外負擔。
4.不限制HIV攜帶者入境、駐留和居住的國家並沒有遇到任何問題。
根據UNAIDS的統計,有100多個國家/地區不限制HIV攜帶者入境和駐留。這些國家/地區的政府並沒有報告由此而產生任何公共衛生問題或不合理的公共財政資源負擔。這些國家/地區包括:奧地利、阿根廷、巴西、克羅地亞、埃塞俄比亞、法國、香港、印度尼西亞、日本、肯尼亞、吉爾吉斯斯坦、利比亞、墨西哥、莫桑比亞、緬甸、尼泊爾、挪威、菲律賓和瑞士等。
加拿大和薩爾瓦多等其他一些國家的政府原來有此類限制,但最終決定廢止這種規定。韓國與美國分別於2010年1月1日和1月4日取消對患有愛滋病外國人的入境限制。同時,絕大多數國家都不限制患有性病的外國人入境。
5.對HIV攜帶者入境、駐留和居住的限制會阻礙有效的愛滋病防治。
對愛滋病病毒攜帶者入境、駐留和居住的限制是建立在這樣的前提假定基礎之上:愛滋病病毒攜帶者會作出不負責任的行為,從而導致愛滋病病毒的傳播。這種假定是對愛滋病病毒攜帶者的不當成見,而證據顯示,知道自己攜帶愛滋病病毒的人會主動採取防護措施來避免病毒的傳播。這種成見會加重愛滋病相關污名和歧視,阻止本國居民和外國人主動接受愛滋病預防和治療服務。
愛滋病相關旅行限制會阻礙HIV攜帶者出席大會和會議,導致他們無法與大家分享自己在有效應對愛滋病方面的寶貴經驗和知識。這直接違背了42個國家在《巴黎愛滋病問題宣言》(1994年)中承諾遵守的原則—“促進HIV攜帶者更大程度的參與”。
隨著醫學和社會對愛滋病的認識的加深,倡導平等的對待愛滋病感染者及患者成為國際社會的普遍認知,我國此次立法上的修改將這一平等的非歧視理念更向前推進一步。此外,與2006年實施的《愛滋病防治條例》中的反歧視規定也取得了一致。就新修法的法律實施的意義而言,筆者認為其將起到以下幾方面的積極作用:

對愛滋病感染者權益的推進:
中國政府在上海世博會開幕前夕修訂已經實施了20餘年的相關法規”禁令”,取消對患有愛滋病、性病、痲瘋病外國人的入境限制。觀察人士說,這是中國人權領域的一個”巨大進步”。
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愛滋病感染者不僅享有隱私權、平等的就業權、受教育權、獲得醫療服務、參加社會活動等權利。然而,這僅僅是患者的基本人權的一部分,HIV感染者同樣享有遷徙、旅遊等權利,取消對HIV攜帶者入境限制的規定能夠進一步推進更廣泛的權利的確立和保障。

倡導公眾消除歧視、推進防愛工作的進展:
這個由國務院以部門規章形式發布的法律條文無礙是對社會的一種響亮的倡導,社會究竟能夠在怎樣一種程度上容納愛滋病患者,不僅取決於公益人士的倡導,更重要的是國家宏觀政策的指引。政府帶頭做出改變將有利於促進公眾態度的變化。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取消對患有愛滋病、性病、痲瘋病外國人的入境限制,不會引起這些疾病在中國境內的高發和傳播。2006年,時任衛生部副部長王隆德在貫徹落實《愛滋病防治條例》的會議上說,當年”所制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其目的主要是將愛滋病’關於國門之外’。但事實證明,此舉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
隨著對愛滋病、性病、痲瘋病研究的不斷深入,人們逐步認識到,限制患有愛滋病、性病、痲瘋病的外國人入境的作法,對本國疾病控制工作的作用十分有限,反而屢次成為中國舉辦各類國際活動的一個不便之處。為此,有必要修改這兩個實施細則,取消相關入境限制的規定。
限制愛滋病感染者入境這一制度本身就構成對這一群體的歧視,人為的造成了隔離,而隔離又會加重漠視,加深分化。取消限制HIV患者入境的法律將使我們明白:預防愛滋病應該從自身做起,應當有安全的性行為,保證注射器的安全,在醫院看病時要明確自己的權利。
另外,由於一些國際防愛滋組織成員本身就是愛滋病感染者,取消限制他們入境的法律,將有更好的推進防愛工作的進展。

促進國際社會的對話和溝通:
愛滋病防治作為一個全球性問題,需要各國的相互協作與支持,許多國際愛滋公益組織在這方面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貢獻,並在愛滋病防治及患者權益保護方面獲得了巨大的成效,然而,由於種種原因,這些顯著的成效並沒有惠及世界上許多不發達地區,那裡需許多深受病患折磨的人們需要幫助,需要關懷,需要對話和溝通,一個開放和寬容的政策環境將促進人們的認識,排除公眾的隱憂,愛滋病患者可以通過自己的治療和努力過上健康的、有尊嚴的、平等的生活,他們可以到不同的國家工作、旅行、學習,可以參加各種研討會,倡導公益的、積極的、自強自立的生活態度…這些都有助於推廣愛滋病在全球範圍內的宣傳教育,達到普及認知,消除歧視的效果。

結語
對待弱者的態度折射出一個國家和社會的文明程度。對待以上患者,文明的作法,首先是不歧視他們,維護他們自由遷徙的權利,然後,理所當然地,要加強醫療防控體系的建設,保護健康人群的身體健康以及生命安全。如果我們偷懶又怕麻煩,不在防控體系上下功夫,而是搞簡單的歧視和禁止,這種簡單其實是對患者權利的粗暴踐踏。唯有雙管齊下,才能讓患者與健康的權利都得到較好的維護。
世界越來越像一個地球村,人們的交往也越來越頻繁,事實上,愛滋病不僅在中國,在世界上都已經成為傳染性疾病的頭號殺手,這不只是中國的問題,也是一個世界問題,需要世界各國攜手共治,關起門來自保是很難成功的。相反,當限制患有愛滋病外國人入境的條款取消後,政府會更加深入全面的建構醫療防疫體系,看起來會發生的危機反而會變成轉機,會逼迫政府加強對愛滋病日常監管、防治以及科研工作的投入,形成立體的團追堵截感染源的局面。因此,那種”關門大吉”的想法既幼稚也不可靠[6]。
取消對HIV感染者的入境限制顯示了中國開放的態度和對人權的尊重。在法律體系和社會教育的不斷完善下,我們有理由期待這樣一個未來,那時,愛滋病感染者在有效的藥物治療下將和所有人一樣平等的、不受歧視的就業、接受醫療服務、受教育、並自由的遷徙往來。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下列外國人不准入境」:(四)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九條「衛生檢疫機關應當阻止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外國人入境。」

參考文獻:
UNAIDS《對HIV攜帶者入境、駐留和居住的限制》
全球愛滋病相關旅行限制數據庫

註腳:
[1] UNAIDS 《對HIV攜帶者入境、駐留和居住的限制》
[2] 摘自新華網《聯合國:中國准許愛滋患者入境影響重大
[3] 全球愛滋病相關旅行限制數據庫
[4] 同上
[5] UNAIDS《對HIV攜帶者入境、駐留和居住的限制》

出處:《惟謙》雜誌,第12期,2010年07月號,北京納蘭東珍文化傳播中心。
感謝「北京納蘭東珍文化傳播中心」同意於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網站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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