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5
2016 愛滋受侵權經驗分享

【2016年台灣愛滋感染者受侵權現況調查發表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6年12月15日 19時45分

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簡稱『權促會』)自2012年首度進行全台愛滋感染者受侵權經驗問卷調查,每兩年一次。今年為第3次,問卷調整部分題目,納入雲端藥歷、親密關係暴力等時事議題,希望了解感染者的真實經驗,今日記者會將進行結果發表。

記者會首先邀請到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鍾道詮,針對調查結果進行全面說明:

一、調查回收問卷1415份,有效樣本共1036份

問卷調查分成就醫、就學、隱私、親密關係、居住、就學、與安就養等七類議題。根據統計結果顯示,87.6%的愛滋感染者,在近兩年內有權益受侵害情形發生

二、親密關係與生育權、就醫權與就業權受侵害有增加之趨勢

相較於2014年調查結果,2016年度親密關係與生育權受侵害比率為67.8%,增加12.9%;就醫權受侵害比率為58.3%,增加48.4%;就業權受侵害比率為19.3%,增加17.8%。

三、感染者面臨多項權益受侵害之經驗

相較於2014年調查結果,2016年度未有權益受侵害經驗之感染者下降31.0%、兩類權益受侵害比例提高20.8%、三類權益受侵害比例提高10.3%、四類權益受侵害比例提高4.2%。

四、權益受侵害經驗因個人背景而有所差異

感染者權益受侵害之情況逐漸增加,除了包含多項權益議題,需要花更多時間關注與處理之外,結果顯示各項權益受侵害經驗與性別、經濟狀況、感染原因等等皆有顯著差異,尤其在跨性別的感染者身上。是故,未來要更仔細思考與整理。

接著由本會秘書長林宜慧,藉由本會諮詢與個案工作服務經驗,針對調查結果,進行發現評論:

  • 親密關係暴力:曝光感染者隱私成為情感報復之工具

今年度新增「您是否因愛滋身份,而不敢與人交往/有性行為/結婚」題目,調查結果顯示64%感染者有這個困擾,這與本會實務經驗相互呼應。

本會協助經驗發現,面離分手時,常有感染者受非感染者威脅公布愛滋身份、恐嚇提告蓄意傳染、甚至持刀跟蹤等等,曾有非感染者方將感染者身份暴露給感染者的公司老闆,也有要求金錢的案例。

  • 以感染者真實經驗重新思考「蓄意傳染」法條之合理性

另一個親密關係暴力的型態,是以「蓄意感染」(愛滋條例第21條)作為手段,要脅要告上法庭,逼感染者在關係中妥協。

蓄意傳染條款的構成要件有三項:明知(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未將本身感染是時告知對方)、危險行為(雙方發生行為確實足以使對方受到感染)。

「隱瞞」這個要件,是實務上最容易有爭議的,因為感染者的告知,常見是在私下安全隱密的環境,缺乏其他人證物證。實務上,曾有感染者在法庭上請求與非感染方測謊,以辨雙方真偽,經法官同意協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該局竟以「受測者有愛滋,不宜實施」加以拒絕。本案最後認定蓄意傳染成立。

親密關係原是個人私事,發展到國家動用公權力來處理,本身就值得爭議,而無法反應現實的法條,使感染者成為犯人,背負犯罪前科紀錄。

在「危險行為」部分,以往有以病毒基因比對結果,作為認定證據的裁判習慣。只要病毒基因高度相符,就會被認定有危險行為,據此蓄意傳染成立。近一年來,司法界開始瞭解,病毒基因僅能證明雙方愛滋病毒相似程度,不代表誰傳染給誰,甚至可能由第三人分別傳染訴訟雙方,作為構成要件的認定基礎,病毒比對顯然不充分,且易生誤導。但現況是,很多訴訟案件依舊在無法充分認定是否傳染、或誰傳給誰之餘,逕以未遂犯條款判定。

本會今年11月偕同其他組織,共同舉辦「『愛滋蓄意傳染條款』跨界對話工作坊」。醫師以國際先驅報告指出,感染者穩定服藥至病毒量測不到,便不會傳染他人;法律系教授提出,刑法傳染花柳病刑責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按:第285條),相較愛滋蓄意傳染條款,刑度落差極大。

當天與會各界皆同意,「蓄意傳染」條款應該廢除,或對現行條文進行修訂。

本會2017年將會透過專案服務,協助在親密關係中受到困擾的感染者,也將推動蓄意傳染條款的修訂,使感染者有機會自「法規要求告知,交惡後卻可能反而被告」的困境中脫身,還給情感雙方經營或脫離親密關係的單純空間。

  • 疾病污名使得感染者「自動放棄」各項生活權益

除了前述談及的親密關係與生育權,就醫部分也因雲端藥歷的施行,四成的感染者「主動」放棄看其他科、看其他病。這件事其實相當嚴重,我們一直知道醫療人員很堅持,必須了解前來就診之病患是否感染愛滋病毒,但即使感染者主動告知以後,醫療人員也不一定會友善對待,這些狀況其實離就醫無差別的理想還差很遠。這就是感染者真實遇到醫療現場的不友善。

在就業類別部分,將近兩成感染者放棄報考公司,或是特定職位卻必須放棄更高位置,這件事對感染者來說相當辛苦,不是個人能力、志向,卻「主動」放棄就業或升遷的機會,在不景氣的大環境下,更值得深思。

  • 結論

回顧三十多年來愛滋於台灣之概況,初期社會大眾自完全不了解其感染途徑,衍生出許多恐懼、害怕之態度與行為;爾後,藉由愛滋條例之擬定,其於文字明示維護感染者就業、就學、居住、安養等各項生活權益,使得感染者能有法源依據用以爭取平等之機會。然而,即使法律作為平權推廣的重要根基,但仍有部分內容對感染者造成傷害,卻鮮少被呈現和檢視。

從如此的背景底下,權促會自2012年開始,每兩年便進行大規模的「受侵權現況調查」,2016年首次納入雲端藥歷、蓄意傳染等議題於問卷之中,無非希望勾勒感染者的真實經驗樣貌。透過調查結果分析,一部分發現感染者如何被政策、法律、以及社會歧視所影響,更重要的是,其亦為台灣愛滋相關工作領域內,以感染者為主體之生命故事述說的重要資料,作為各項實務面的參考內容。

透過2016年的結果發表,我們看見曝光感染者隱私、蓄意傳染法條成為情感報復的工具,對感染者的歧視已逐漸轉換成隱性方式呈現,感染者對自身權益採取「主動放棄」之行為,其背後所意涵的皆是「愛滋污名」。因此,無論對於主管機關、實務工作者、感染者自身、或是關心愛滋議題的人,未來該如何持續與社會大眾的歧視污名做對話、並進行反歧視教育,皆已透過問卷結果提供初步的方向,也成為未來推廣愛滋平權之重要課題。


▲由權促會秘書長林宜慧分享實務工作與調查結果的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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