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鏡人物
隨著時代進步、醫藥發達,愛滋病從「二十世紀黑死病」變成一種「慢性病」,但長期以來,許多政治人物的歧視性發言,和媒體的渲染都對愛滋感染者造成了傷害。
例如現任監察院院長的張博雅,曾在1991年擔任衛生署長時發表〈對抗愛滋:告全國公開信〉,以道德威脅的口吻告誡民眾,還在7年任內印製300萬份印有「一旦得(愛滋)病,除了不幸被迫感染者外,如為自作孽者,將會是失去尊嚴,活得痛苦,死得難堪又難看」等歧視文字的宣傳品。
2003年,時任副總統的呂秀蓮在公開場合提到:「有人說,愛滋病是老天看不下去的譴責。」「的確是好好反省性氾濫的時機。」毫無根據的「天譴說」,將愛滋病與性氾濫做直接連結,引發爭議。
2005年,長年收容照護愛滋感染者與愛滋孩童的「關愛之家」遷入台北市再興社區,引發該社區居民恐慌反彈,居民曾請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市議員厲耿桂芳、蔣乃辛等人開協調會,要求關愛之家搬離。後來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更提起民事訴訟,控告關愛之家。
隔年,市議員厲耿桂芳召開記者會,激烈批評台北市政府縱容同性戀者舉行公開婚禮,還稱該族群將導致愛滋病加速擴散,成為難以處理的「衛生問題」。而再興社區案於一審敗訴後,在社運團體與學界壓力下,立法院修改《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明文保障愛滋感染者的居住人權,使關愛之家在二審勝訴,再興社區案成為台灣愛滋人權議題的重要判決。
今年11月,新北市議長蔣根煌批評總統蔡英文通過同婚法案,讓許多國外同志到台灣登記結婚,造成出生率低迷,還說擔憂同性戀會成為愛滋病傳播的溫床,持續加深同性戀與愛滋病的錯誤連結。
1990年頒布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也與時俱進,歷經七次修訂,逐步保障愛滋感染者的生活權益,但仍有不足,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說:「《感染者保障條例》第21條的蓄意傳染條款:『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未遂犯罰之。』換言之,只要愛滋感染者未主動揭露感染資訊、和他人無套性交,無論是否將病毒傳染給對方,都有刑責。」
她指出:「這會產生很多問題,條文把愛滋感染者切出來分成兩個族群,一群人知道自己感染愛滋,一群人不知道自己有感染愛滋,當一個人覺得自己可能是感染者,卻不去做篩檢,他就不在這個條文的規範內,也不需要產生任何法律責任,這會讓很多人不願去做篩檢。」
「另外,當相異伴侶(其中一方為感染者)在相愛時,約好發生危險性行為,且對方也沒有被感染到,這條罰則依然成立。所以很常見的是,一對情侶怎樣發生關係都ok,但分手交惡就可以控告感染的一方,這條文就變成一項報復的工具。」權促會正在努力推動修改刪除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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