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8

本頁收錄2012年7月起,針對台灣外籍愛滋政策的辯論文章,目前共有4篇:

1.回應衛生署疾病管制局2012年08月01日「外籍愛滋感染者 也有保障」一文,2012年8月16日,葉珈語。
2.是時候幫疾管局卸妝了,2012年8月09日,高世軒。
3.外籍愛滋感染者 也有保障,2012年8月01日,劉士豪。
4.外籍愛滋感染者 在台人權仍欠缺,2012年7月31日,衛漢庭。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2年8月18日


回應衛生署疾病管制局2012年08月01日「外籍愛滋感染者 也有保障」一文

2012年07月31日,北榮衛醫師一文「外籍愛滋感染者  在台灣人權仍欠缺」,實在的反應目前居住台灣之外籍愛滋感染者的現況,文中指出外籍愛滋感染者在台灣無法平等的享有醫療以及基本居住、工作人權照顧,也點出台灣是全球45個幾個還在以「限制當作防治」政策的落後人權國家之一。

我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愛滋條例)第18條規定,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一旦入境超過3個月就應該要做愛滋病毒的篩檢,一旦檢驗不合格者,衛生署得以通知移民署或者外交部,取消並廢止此人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限令其出國(境)。單就此條規定,外籍愛滋感染者在台灣的合法居留權益受到嚴重影響,遑論對此人士來台目的之斟酌!,感染愛滋病毒儼然就是罪不可恕,且此罪遠甚於基本人權所應享有的高度。此項的防治策略,無疑是在諷刺我國這幾十年來致力宣導的愛滋防治政策--「與愛滋感染者共處不會感染愛滋」。

雖然愛滋條例第20條提供外籍愛滋感染者申覆的救濟機會,但申覆條件相當嚴苛,單身外籍人士、大陸人民與港澳居民,尚未取得我中華民國國籍者,根本不具備任何申提出申的覆資格;即便與我國人有婚姻關係之外籍、大陸人士與港澳居民,還得要證明「自身清白」,提供繁瑣的文件以供查驗。申覆辦法的訂定,不在於提供友善之門給這些感染愛滋病毒之外籍、大陸人士與港澳居民,而是在「排除不合資格者」,避免佔用我國愛滋醫療資源。

我國愛滋醫療資源有限,在緊縮的財政之下,限制外來者佔用我國醫療資源顯然是很合理的政策,然而,必須釐清的是,在愛滋條例的排除規定下,本已不含對外籍人士提供醫療補助,現今愛滋經費困窘的成因,與外籍人士無關。未來我國是否願意立基於更宏觀的防治需求,提供外籍愛滋感染者醫療補助,以協助預防愛滋病毒的傳染,則有待另議。

筆者長期關注外籍與大陸愛滋感染者在台灣的居住與遷徙問題,現實的狀況就是外籍與大陸愛滋感染者只求有可以合法在台居留的權益,以享有公平的生活待遇;若為我國醫療資源與防治把關,應有更符合人權之政策,非本國人不享有同等的愛滋治療資格,但應該具有同等接受醫療的權益,方有防治效益。

目前,仍有潛在不為人知的外籍與大陸愛滋感染者在無人權的夾縫中求生存,他們的精神、健康狀況每況愈下,筆者與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之所有成員,萬分的期盼我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能夠及早修法,真正解除非本國人之長期停留、居留及定居之限制,不要讓愛滋人權流為口號,不要讓國際笑台灣落後。

筆者:葉珈語/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秘書;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社工師
日期:2012年8月09日
本文於2012年8月16日發表於外籍愛滋政策修法聯盟臉書


是時候幫疾管局卸妝了

台北榮總衛漢庭醫師於7月31日在中時投書,指出「我們必須要正視,許多在台灣不敢治療愛滋的外籍感染者,正在痛苦而掙扎地生存著」,痛陳外籍感染者被發現感染後被迫離境、勞工強制驗血及入境限制等待遇;隔日,疾病管制局發新聞稿《外籍愛滋感染者也有保障》回應。我必須指出,疾管局不但沒有正面回答問題,而且台灣政府在此議題的立場,充斥著性別、國族與疾病歧視,完全不配稱呼自己為人權國家。

法律條文充斥偏見

見諸《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8條,停留3個月以上的外國人,必須自報自己的健康狀況,或接受檢查,發現感染HIV,則必須命令其離境、廢止簽證,更遑論在台灣接受醫療與相關扶助;同法第19條規定,被命令離境者可以每季申請一次短期居留,不得超過14天且不得延長;同法第20條規定,如果受本國配偶或醫療過程而感染,或是身為無戶籍國民而在台灣有二等親屬有戶籍,可以申覆。

外籍感染者多重歧視

因此,外國人無論是在台灣生活多久、繳了多少稅與健保、在台灣奉獻了多少青春與體力,一旦被政府發現身體「有毒」,非我族類,就掃出國門,一如清除廢棄物,甚至連自費負擔醫療也不允許。至於提出健康證明或被迫接受篩檢,同樣是工作者,歐美國家人民入境只需要申請簽證時自填表格,而東南亞移工或配偶則被迫於入境進行篩檢,每年重複一次。他們有比較「髒」嗎?如果這稱不上國族歧視的話,我不知道該怎麼形容這些政策。

然而,現在只有45個國家要求自報健康狀態並且對簽證有所限制,只有22個國家會遣返外籍感染者,台灣正是其中一員,與北韓等國家並列。大陸與南韓近來已去除入境、居留與遣返的規定,但台灣疾管局只在回應裡答非所問,把可以接受嚴苛申覆條件的人與其他外國人混淆,無視其無法繼續在台灣長期停留,並且得依賴衛生署和移民署大發慈悲核發的短期簽證。

再者,疾管局在文章中宣稱通過申覆的申請者,可以受到等同國民的待遇。然而,疾管局沒有說出口的是,要申請不確定結果的申覆,過程中要經過多少屈辱。已受到配偶感染為條件,排除了非異性戀伴侶,同志伴侶在台灣求助無門。或者東南亞的新移民女性:為了要證實被丈夫感染,她們必須要證實自己的貞操,說服官員她們來台灣不為從事性交易或通姦;運氣好通過申覆後,主管機關會主動把丈夫以蓄意感染移送法辦,硬生生拆散家庭、破壞家庭經濟穩定,不顧新移民家庭在社經地位下普遍相對弱勢的現實。

台灣何敢稱人權立國

回顧以上對性別、國族與疾病,在法規於執行面上的歧視待遇,此時,回顧以人權立國、簽署兩公約而沾沾自喜的台灣政府,令人備覺諷刺:兩公約執行報告裡,僅以「配合愛滋病毒感染者之國際人權潮流,將研議刪除限制非本國籍愛滋病毒感染者入境之規定」帶過,對於以上外籍感染者處境以及修改規定之時程隻字未提。

在聯合國愛滋委員會大聲疾呼,廢止相關入境、簽證、居留限制,呼籲將感染者去罪罰化並消除歧視的同時,我們看不到台灣政府的努力與誠意。當台灣在國際上以免費提供藥物、立法(僅在形式上)保障感染者而沾沾自喜的同時,被號稱保障感染者權益的法律所拋棄、驅逐的感染者的哭喊,從來就沒有被聽見。

當看見疾管局宣稱台灣在外籍感染者議題上有多進步的時候,我想到的是,台灣早期的感染者田啟元,在國際會議上對台灣政府歧視言行的控訴。是時候幫疾管局的塗脂抹粉卸妝的時候了:台灣是個歧視外國人、歧視感染者的國家,一直都是,從來沒有改變過!

作者:高世軒
2012年8月09日發表於立報


外籍愛滋感染者 也有保障
2012-08-01中國時報 劉士豪/疾管局公關主任

昨日衛漢庭醫師「外籍愛滋感染者 在台灣人權仍欠缺」一文,疾管局回應如下。

一、現行法律對短期入境之非本國籍人士,不須提出愛滋病毒檢驗報告;而停留達三個月以上或居留之非本國籍感染者,若為受到本國籍配偶或醫療過程感染愛滋病毒,以及為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經申覆審定後,其停留、居留及定居之權益並不因感染愛滋病毒而受影響,所受醫療照護亦與我國國民無異。

二、至於,不符申覆條件或短期入境之非本國籍感染者,於短期停留期間,如有治療需要,亦可自費前往愛滋病指定醫院接受治療,而疾病管制局亦積極與藥廠進行協商,提供較便宜的愛滋治療藥品。惟為順應國際潮流,疾病管制局亦著手研擬修法放寬非本國籍感染者長期停留、居留及定居之限制,持續推動符合國際人權保障愛滋感染者之政策。


外籍愛滋感染者 在台人權仍欠缺
2012-07-31 中國時報 衛漢庭

二○一二世界愛滋大會日前在華府展開,南韓正式宣布完成了國內的修法程序,摒棄了所有關於愛滋感染的外籍工作者違反人權法令。其中包含了,取消對於外籍感染者必須立即離境、限制其工作權以及強制驗血等諸多措施。聯合國愛滋委員會也正式宣布,對於旅遊及移民相關的愛滋人權缺失的國家,由四十六國正式減為四十五國。而台灣,還依然在這四十五國之一,與世界其他的人權低落國家作伴。

事實上,台灣的《後天免疫防治條例》在世界各國的愛滋法律當中,是極其特別的,它同時包含了全世界「最先進」以及「最落後」的人權概念,非常矛盾。

對於感染者各種權力的保護,在台灣的法律都已經明確規範,也提供了基礎的保護。但是,對於外籍感染者,台灣則無所不用其極的加以排斥。按照《後天免疫防治條例》「…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拒絕依第一項規定檢查或提出檢驗報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

這樣的立法精神,其實是在愛滋病早期,尚未發展出足夠的診斷、治療技術時,各國基於對於這個疾病的「恐懼」以及「傳染病控制」的角度出發,並不難想像。但是,愛滋病自從一九八五年正式被定名直到今天,各式精緻的治療方法早已被研發。我們早已經將愛滋病毒,定義為可控制的慢性病,在這樣的氛圍,依然用如此粗暴的手法來防治愛滋病,實在是非常缺乏人權概念。從醫療費用的角度來說,我們也沒有真正面對,治療這些外籍人士背後的醫療成本分析。

我們必須要正視,許多在台灣不敢治療愛滋的外籍感染者,正在痛苦而掙扎地生存著。他們無法在台灣拿到藥,所以必須每半年,飛到泰國、香港花費鉅額難以想像的交通費以及藥費,而且,必須自行承擔許多吃藥、專業知識不足、疾病控制不佳的風險。經濟能力稍差些的,就只好透過上網網購,甚至拜託親朋好友從外國攜帶藥品「走私」來台。經濟能力再差一點的,乾脆就不治療了。

這樣低落的醫療照護品質,才是真正造成防疫超級漏洞的開始!

因此,筆者在此呼籲政府及相關單位,必須盡速改善這樣荒謬的人權環境。從立法面以及醫療面著手,徹底正視台灣的外籍愛滋感染者處境。不但要保護外籍感染者的工作權、移民權、旅遊權,更要詳盡思考外籍感染者的就醫機制,進行詳盡的評估。雖然,台灣社會依然沉迷於「愛滋病預防勝於治療」的清談口號當中,但是,如果務實地面對全世界數以千萬的感染者,以及感染者勢必持續增加的趨勢,「治療才是最好的預防」。

(作者為台北榮總精神部專科醫師、愛滋團隊精神科醫師)
文章出處: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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