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3

案例說明:美華泰有限公司應徵門市人員,於人事資料表中要求勾選是否感染愛滋一案。

案件委託時間:2015年11月
處裡完成時間:2016年2月

本會去(2015)年接到民眾反映,至美華泰應徵門市人員時,在被要求填寫人事資料表中,出現需要勾稽是否罹患高血壓、癌症、愛滋病、肝炎病毒帶原以及法定傳染病,並表示若有故意隱匿或不實之處,致使公司有損害之虞,公司得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應是第一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後略)。

本會依法向台北市勞動局以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陳情反映,今年1月台北市勞動局回函表示「有關本公司中華店之應徵基本資料要求求職者勾選是否患有愛滋病等資料,因本公司人員更迭,久未審視,此係本公司之疏漏,已立刻調整應徵資料表。」並於2月份收到美華泰公司已修正後的人事資料表,雖然仍有保留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以及法定傳染病之詢問,但確實已經刪除愛滋一項。【本會建議,感染者對於『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以及『法定傳染病』的詢問,毋須據實回答。】

此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也透過地方主管機關(台北市衛生局)提供該公司衛生教育與相關法規資訊。

本會再次提醒,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雇主不可以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資料,且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說明,HIV檢測是隱私資料。

本案因民眾基於隱私考量,並未具體提供人時事地物給予勞工局作為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的依據,但仍透過陳情,請求主管機關對於雇主違法作為,發函要求說明,若屬實,則進行行政指導。

而有關該公司引用勞基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關於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相關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民國100年9月6日發函說明,因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中規定,基於隱私不要告知其雇主,就本案而言,未告知雇主感染愛滋一事,並不可以作為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

美華泰公司應徵聲明書暨人事資料表-修訂後-正面


美華泰公司應徵聲明書暨人事資料表-修訂後-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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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6年02月23日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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