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6

各位朋友:

近日媒載「醫療同意書可由同性伴侶簽署」乙事,據相關規則與函文:
一、病人與關係人間特別關係密切者(如同居人、摯友等)之認定,不以任何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如同性伴侶註記文件等)為要件。
二、醫療機構如遇持地方政府核發之同性伴侶註記文件者,其為無法親自簽具同意書者代為簽具時,不因該文件是否由該機構所在地縣市政府所核發而有差別,均請依醫療法第63條及93年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進行有關簽具手術同意書相關事項。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6.10.26

附件一:衛福部醫事司民國105年10月1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240號(請至本網頁『附加檔案』處下載)
附件二: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參下欄)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
(民國 93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一、 告知程序
(一)  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一式兩份,由醫療機構人員先行完成「基本資料」之填寫。
(二)  手術同意書部分,由手術負責醫師以中文填載「擬實施之手術」各欄,並依「醫師之聲明」 1. 之內容,逐項解釋本次手術相關資訊,同時於說明完成之各欄□內打勾。若手術負責醫師授權本次手術醫療團隊中之其他醫師,代為說明,手術負責醫師最後仍應確認已完全說明清楚,再將本同意書一份交付病人,如有其他手術或麻醉說明書,一併交付病人充分閱讀。麻醉同意書部分,由麻醉醫師以中文填載「擬實施之麻醉」各欄,依「醫師之聲明」1. 之內容,逐項解釋本次手術麻醉相關資訊,同時於說明完成之各欄□內打勾。
(三)  告知完成後,手術負責醫師、麻醉醫師應於相關同意書上簽名,並記載告知日期及時間。
(四)  病人經過說明後,如有疑問,醫師應視手術之性質,給予合理充分的時間詢問及討論,並將病人問題記載於「醫師之聲明」 2.,並加註日期及時間。

二、告知時應注意之事項
(一)  應先瞭解病人對於醫療資訊接收之意願
對於醫療資訊之告知程度與方式,應尊重病人之意願,避免對其情緒及心理造成負面影響;告知前,應先探詢病人以瞭解病人接收醫療資訊之期望,如: (1)  病人願意即時接受一切必要之醫療資訊; (2) 僅須適時告知必要的醫療資訊;或 (3) 由醫師決定告知的內容等; (4) 告知病人指定之人。
(二)  告知之對象:
1.以告知病人本人為原則。
2.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配偶或親屬。
3.病人為未成年人時,亦須告知其法定代理人。
4.若病人意識不清或無決定能力,應告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5.病人得以書面敘明僅向特定之人告知或對特定對象不予告知。
(三)  如告知對象為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時,不以當面告知之方式為限。
(四)  醫師應盡可能滿足病人知悉病情及手術、麻醉資訊的需求,尊重病人自主權,以通俗易懂的辭彙及溫和的態度說明,避免誇大、威嚇之言語。
(五)  醫療團隊其他人員亦應本於各該職業範疇及專長,善盡說明義務,盡可能幫助病人瞭解手術、麻醉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情況及應注意之事項等,對於病人或家屬所詢問之問題,如超越其專業範疇,應轉請手術負責醫師予以回答。

三、簽署手術同意書
(一)  手術同意書除下列情形外,應由病人親自簽名:
1.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故無法為同意之表示時,得由醫療法規定之人員 (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簽名。
2.病人之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3.病人不識字、亦無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同意書時,得以按指印代替簽名,惟應有二名見證人。
(二)  同意書之簽具,亦得請病人之親友為見證人,如病人無配偶、親屬可為見證人時,可請其關係人為之,證明病人已同意簽署同意書。
(三)  醫療機構應於病人簽具手術同意書後一個月內,施行手術,逾期應重新簽具同意書,簽具手術同意書後病情發生變化者,亦同。
(四) 醫療機構為病人施行手術後,如有再度為病人施行相同手術之必要者,仍應重新簽具同意書。(五) 醫療機構查核同意書簽具完整後,一份由醫療機構連同病歷保存,一份交由病人收執。    

四、其他
(一)  病人若病情危急,而病人之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不在場,亦無法取得病人本身之同意,須立即實施手術,否則將危及病人生命安全時,為搶救病人性命,依醫療法規定,得先為病人進行必要之處理。
(二)  手術進行時,如發現建議手術項目或範圍有所變更,當病人之意識於清醒狀態下,仍應予告知,並獲得同意,如病人意識不清醒或無法表達其意思者,則應由病人之法定或指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同意。無前揭人員在場時,手術負責醫師為謀求病人之最大利益,得依其專業判斷為病人決定之,惟不得違反病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三) 病人於簽具手術同意書後,仍得於手術前隨時主張拒絕施行手術治療,醫療機構得視需要,請病人於手術同意書載明並簽名。
(四)  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應另依優生保健法之規定簽具手術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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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檔案

  • 衛福部醫事司民國105年10月1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240號.pdf  檔案大小: 226.75 KB  檔案格式: application/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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