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8/19「以愛為名 – 傳染病病人權益案例座談會」現場側記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紀錄人員:志工江蘊生
本次座談會由建業法律事務所張少騰律師開場,張律師講述「國防大學將愛滋學生阿立退學事件」來龍去脈,提出兩個問題:
1.「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後稱『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所訂申訴期間,若與行政程序法所訂訴願期間不一致,如何處理雙重救濟管道不同調的問題?
2. 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對於本次愛滋感染者受歧視案件非常重視,台灣的行政機關該如何面對國際的輿論壓力,做出適當的處理?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廖福特研究員認為本案是一個「權利如何在個案中實現的困境」的情況。
廖福特說,「保障學生就學權益」和「平等對待感染者」兩個面向,應該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該要思考的問題,但判決卻淪於法律解釋的形式表面。無論在國內憲法層次對於平等的規定,或者國際間兩公約的規範,都應該可以成為訴訟過程中主張的內容,讓法院對實質的權利保障進行思考。
中研院廖福特研究員發言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許秀雯律師同意這個觀點,並提出,國際公約在台灣法庭的接受度已有陸續提升,未來應該「越用越有用」。
行政院有法律適用的解釋責任
廖福特提出,行政院身為訴訟兩造(衛福部與國防部)的共同上級機關,有法律適用的解釋責任。本案爭點之一,為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與行政程序法所訂的雙軌救濟管道有異,應以何者為先?行政院責無旁貸應該確立規則,避免未來再有相關事件發生時,還是會有兩造爭執的情況。
退學處分「得否撤銷」或「自始無效」?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許秀雯律師認為,國防大學的處分,含有非常嚴重的歧視意圖。在處分做成時,如果考量的因素具有瑕疵,處分效力是「得以撤銷」或者「認定無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本案「退學處分不只有形式存續,也有實質存續,已不得撤銷」;但許律師建議,本案涉及的瑕疵程度非常重大,應該直接認定處分為無效。而阿立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訴訟中具有第三人利益,應該可以以第三人利益開啟確認之訴,要求法院認定國防部的退學處分無效。
許律師特別提到,越弱勢、越受到歧視的個案,因為身體、身心與社會環境的狀況根本無法擔起自我權利救濟的可能,救濟過程中比一般人更容易有逾期、差件…等疏忽,法院應該有能力看見救濟途徑的弱勢處境,朝向直接將退學處分認定為無效的決定,這樣的司法角度,才能真正對含有歧視意味的行政處分做出實質的幫助,並對未來的弱勢個案有更多助益。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許秀雯執行長受訪
愛滋已經不是你以前認識的愛滋
台灣愛滋病學會理事長林錫勳醫師提出,愛滋相關的醫學已有長足進步,愛滋早已不是絕症,感染者的壽命與一般人幾乎無異,愛滋傳染除了保險套之外,預防性投藥也有非常明確的預防效果。林理事長舉例,他有固定看診的感染者是職業軍人、也有感染者本身是醫師,他們都能維持良好的身體健康,持續工作。國防大學對阿立的對待方式,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林理事長說,歧視將使民眾怯於現身篩檢,使感染者擔心曝光不敢就醫,對公共衛生而言,有百害而無一利。廖福特也呼籲,政府應該全面檢討軍系統對於愛滋感染者的態度。如果軍系統無法徹底檢討相關對於疾病、特殊身分者的刻板印象,未來類似事件仍然可能發生,而一旦再發生,公民團體、學者、律師,還是只能繼續進行個案救援。
(完)
【後續將發表座談會完整整理報告,敬請期待。】
「以愛為名-傳染病病人權益案例座談會」邀請函:http://www.praatw.org/news_cont.asp?id=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