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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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1號,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之提案」。

歷經2月個時間,透過愛滋社群與關注愛滋議題的朋友與有力人士推廣分享,在2020年7月7號通過覆議門檻,使得主管機關在2020年9月2號做出以下回覆,規劃未來將朝修訂「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研議,將穩定服藥且病毒量測不到的感染者,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風險極低之科學實證,納入危險性行為範圍判斷要件之一。

以下全文照錄主管機關回覆

分析說明

一、 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下稱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二、「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本標準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指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為」。

研商辦理情形

一、本部已於109年7月14日透過電話方式聯繫提案人,釐清並確認訴求,並於109年8月14日於本部疾病管制署會見9個愛滋相關民間團體代表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提案人,了解各民間團體及提案人之訴求及想法,並進行意見交流。

二、本部彙整醫學實證研究資料、國際愛滋法規現況與國內司法判決、世界衛生組織等對於U=U的相關立場與聲明,以及修改保障條例第21條之各方意見等資料,於109年8月26日提報至「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政策組及權益保障組聯席會議」,會中邀請醫學、公共衛生、法學等領域之專家、愛滋相關專業學會及民間團體之委員代表,以及法務部等共同討論,會議決議:本案現階段朝修訂「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研議,將穩定服藥且病毒量測不到的感染者,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風險極低之科學實證,納入危險性行為範圍之判斷要件之一。

參採情形

有關提案人對本部之建議,本部回應與辦理情形如下:

一、 有關提案人所提「病毒量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U)」部分:

(一) 根據目前國際數個研究報告顯示,感染者穩定使用抗愛滋病毒藥物且維持病毒量達測不到狀態至少6個月以上,並無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予其伴侶之案例發生,但傳播風險之95%信賴區間估計上界(upperbounds)雖然極小但仍大於0,在統計上,無法排除其風險為0。依照醫事專業人員指出,接受抗愛滋病毒藥物治療且每日服藥至少6個月可達病毒量測不到狀態;然因個體差異,有些個案可能於6個月內即可達病毒量測不到,有些個案則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另,「愛滋病毒量測不到幾乎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僅適用於性行為傳染途逕,其他如母子垂直感染、哺乳、共用針具及輸血等傳染途徑,尚未有足夠實證資料支持可避免傳染;且即使病毒量達測不到,仍無法避免感染其他性傳染病之風險。

(二) 在此實證基礎上,國內愛滋疫情亦以不安全性行為為主之情況,故政府致力於提供感染者友善、方便且安全有效之免費藥物治療,強調接受藥物治療達病毒量測不到,提升自我健康及預防傳播愛滋的好處及必要性,截至目前已服藥感染者95%已達病毒量測不到。

(三) 本部已製作「病毒量測不到,感染者幾乎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播愛滋」宣導單張,提供予衛生單位、愛滋相關民間團體及愛滋指定醫事機構等相關單位宣導運用,以利向感染者說明及衛教。

(四) 為讓司法相關人員了解愛滋治療進展與新知,業於109年7月6日先行行文向法務及司法單位宣達說明「感染者維持病毒量測不到可預防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之內涵,並建議其將病毒測不到即幾乎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播愛滋,納為其審查或裁量愛滋相關案件之參考。

二、有關提案人所提相關法規部分:

(一)經蒐集國際間愛滋相關法規及規範,包括:美國、加拿大、澳洲、挪威、瑞典、瑞士、新加坡、德國等國家,在愛滋病毒感染仍為無法治癒的重大傳染病,對於蓄意傳播愛滋病毒的行為造成他人的傷害,仍有相關刑責的規範,惟近年以來,在性行為傳播風險判斷上,除考量保險套的使用之外,亦逐步將接受愛滋治療且愛滋病毒量測不到的傳播風險納入審查或裁量判決的依據。查國內近年亦有部分判決之案件已將病毒量測不到之醫學證據作為判決裁量之依據。

(二)有關本國法源不足缺失導致法治缺漏部分,查刑法刪除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回歸277條傷害罪規定處罰,不但不是除罪化,反而是大幅提高罰則(由1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愛滋病毒感染目前仍屬無法治癒的傳染病,蓄意造成另一方感染應處刑責,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病防治保障條例」第21條,其刑責強度與刑法第278條重傷罪皆為5-12年有期徒刑,刑責並無較重。此外,伴侶之間所造成感染,其樣貌多元,個人之間為伸張自身權益,國家法律應適當給予保障。

(三)愛滋防治重視及強調治療的重要性,政府提供免費藥物治療的用意即在鼓勵感染者篩檢與治療,達病毒量測不到則幾乎無透過性行為傳染給他人之風險,也就不會有觸法之虞,故鼓勵感染者穩定服藥乃當前重要工作。

三、本案經提報至「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政策組及權益保障組聯席會議」討論,會議決議:本案現階段朝修訂「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研議,將穩定服藥且病毒量測不到的感染者,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風險極低之科學實證,納入危險性行為範圍判斷要件之一。

後續推動規劃

      有關「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修正內容,依據「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設置要點」規定,將提報至「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討論,後續再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命令草案預告事宜 。

相關愛滋人權議題: 親密關係/性權, 感染者社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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