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2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衛署疾管愛字第09600190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

主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請各警察機關遵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4條相關保密規定辦理乙案,請查照。

說明:檢附內政部警政署96年10月25日警署行字第0960139635號函影本乙份。

正本:本局各分局、直轄市及各縣市衛生局、愛滋病防治民間團體

副本:局長 郭旭崧

【PRAA:函文請見下圖】

衛署疾管愛字第0960019081號


內政部警政署 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警署行字第096013963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矯正機關愛滋病諮商與衛生教育服務計畫」第二次業務檢討會會議紀錄1份,案內涉及警察機關業務權責部分,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6年10月17日院感字第0961004153A號函辦理。
二、另「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原名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第14條規定:「…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違反者,一同法第34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實務萬元以下罰鍰。本項規定併請轉知所屬確實要求遵照辦理,以免觸法。

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金門縣警察局、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

副本: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刑事警察局(含附件)、本署行政組

【PRAA:函文請見下圖】

警署行字第0960139635號


內政部警政署   函

機關地址:10058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7號
傳  真:
受文者: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警署行字第097001315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行政院衛生署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96年第1次會議紀錄」一份,其中臨時動議二決議:(二)部分,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7年1月3日台內社字第0960205429號函轉行政院衛生署96年12月28日署授疾字第0960001283號函辦理。
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原名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第14條規定:「…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違反者,依同法第34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本項規定併請轉知所屬確實要求遵照辦理,以免觸法。

正本: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金門縣警察局、福建省連江縣警察局

副本: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內政部社會司、本署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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