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31

各位朋友: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配合今(2015)年2月4日愛滋條例修訂,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今年7月31日以部授疾字第1040100627號公布。
本次修正要點如列:
一、 參考勞動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修正外國人分類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配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取消外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在臺工作限制,爰取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項目。(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六條)
三、 整併各條文中有關第二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為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取消女性勞工母國健康檢查之妊娠檢查項目。(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 為兼顧雇主及勞工權益,放寬第二類外國人再檢查期限及在臺健康檢查發現之漢生病、肺結核及阿米巴性痢疾個案,得治療後再檢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九條)
六、 明定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所稱「檢查不合格」一詞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及健康檢查實務需要,第四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二、附表三部分文字酌予修正。(修正規定第四條附表一及第六條附表二、附表三)

此外,新增「附錄:愛滋篩檢與治療費用通知書」,由健檢醫院併同健康檢查證明發給受檢者,附錄共三點,提供英文、泰文、越南文與印尼文翻譯:
一、 中華民國政府已修改法規,取消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者之入境、停留及居留限制,也取消此項健康檢查項目。
二、 由於非本國籍人士在中華民國治療HIV感染之費用,中華民國政府不提供補助,每年治療費用約為新臺幣三十萬元(約美金一萬元),建議非本國籍人士先於母國接受HIV篩檢,了解自身健康狀況;如為HIV感染者,建議留在母國接受治療。欲來中華民國工作者,請先行購買醫療保險,以免造成個人財務負擔。
三、 外籍人士進入中華民國後,可自行至醫院進行HIV篩檢,了解自身感染狀況,傳染病諮詢電話為0800-001922。

提醒您,本次修正後,仍保留某些檢查結果在特定狀況下,可能被判定為不合格的情形,例如梅毒檢查與肺結核檢查等。並且,目前尚屬新修階段,部分醫事機構或仍沿用舊式表件,提醒您現場需做留意。

您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繫:
電話:02-25505963
電郵:praatw@gmail.com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5年7月31日

附件:本次修法總說明與新舊條文對照表。
參照:「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正後全條文與相關附件(附件一至附件三)
連結:外國人健檢醫院及指定機構


延伸閱讀:
1.      移民署網站「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更換新表,不含HIV檢驗 – 2015/5/8:http://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536
2.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取消檢驗HIV--2015/03/19: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533
【說明:2015/3/19公告時,為附件一與附件三修正;2015/7/31之公告,為本辦法修正之法制作業全部完成。】
3.      外籍人士辦理居留或定居之健康檢查取消HIV抗體檢查項目--2015/2/13:http://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529

相關愛滋人權議題: 居住與遷徙

附加檔案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pdf  檔案大小: 476.73 KB  檔案格式: application/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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