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函
受文者: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衛署疾管愛字第099000733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檢送「研商實習醫學生就學及實習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正本:國立陽明大學陳宜民教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王永衛醫師、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洪健清醫師、國立台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丁志音教授、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廖學聰醫師、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莊苹主任、台灣愛滋病學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全國公私立醫學校院院長會議秘書處、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醫院協會、台灣感染症醫學會、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王任賢主任、國立陽明大學、台北醫學大學、輔仁大學醫學院、長庚大學醫學院、中山醫學大學、中國醫藥大學、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高雄醫學大學、義守大學醫學院、慈濟大學醫學院、國防醫學院、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
副本:
局長 郭旭崧
研商實習醫學生就學及實習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壹、 主席致詞:(略)
貳、 報告事項:國內愛滋疫情縣況及相關背景介紹(略)
參、 討論事項:針對現行醫療院所仍有拒絕接受愛滋病毒陽性實習醫學生至醫院實習或不准接觸病人,嚴重影響愛滋病毒陽性實習醫學生受教權,就實務執行面,如何落實與加強,提本會議討論。
結論:
一、 國內累積之愛滋病毒感染人數不斷增加,社會各界應調整與愛滋病毒感染者共存之作法,如何再避免傳染風險、保障當事人權益、媒體輿論及法律等面向取得平衡,並在尊重各界意見下,獲得圓滿結果及看法,為本次會議的重要核心。
二、 依各醫學院校代表所提意見,學校對醫學生應擁有完整的受教權及醫學教育,其隱私權應獲得保障之看法,已具有共識,只是執行面的落實上仍須進一步討論,故學生實習過程仍應以病人安全為前提,以進行各科別實習,而侵入性治療應予以限制。
三、 目前「我國感染愛滋病毒實習醫學生實習原則」之規範尚稱完備,應再加強實際面之執行,且應以個案方式處理,請教育部將此原則納入對各大醫學院校之評鑑內容。
四、 有關專家提及由各專科醫學會自行訂定該專科之易暴露侵入性治療之限制範圍,其定義及原則建議可參考英、美國家之暴露的侵入性醫療程序定義。
五、 目前現有之相關實習原則及建議事項,應將今日會議所提出之建議意見彙整融入,請疾病管制局於一週內彙整完成修訂,再請今日與會各專家確認後,正式函文相關單位及與會者知照。
六、 日後如有實習醫學生權益受到不公平待遇之陳情案件,疾病管制局必將盡最大努力進行各方協調,如協調未果時,則不排除對違法單位進行裁罰。
七、 有關將相關原則納入教學醫院評鑑部分,由疾病管制局再與醫策會商討評鑑之機制或納入評鑑項目之可行性,並與相關單位(如醫事處)密切聯繫與討論。
肆、 臨時動議:無
伍、 散會:下午08時25分
我國感染愛滋病毒實習醫學生實習原則
一、醫學院校及實習醫院
(一)不得要求學生進行愛滋病毒篩檢及提出檢驗證明。
(二)醫學院校於醫學教育中加強愛滋防治及感染愛滋病毒對後續執業之影響等知識,並建立諮商管道。
(三)醫學院應仿歐美國家醫學院,自行針對感染愛滋病毒實習醫學生制定相關規範,以利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四)醫學院校針對感染愛滋病毒實習醫學生應建立相關輔導機制與諮商管道,例如:透過輔導部門於學程期間提供就學、就業及後續生涯規劃之輔導,促進其身心健康並提供相關支持與協助。
(五)醫學院校應與實習醫療院所建立溝通平台,共同討論感染愛滋病毒實習醫學生之實習計畫。醫院於必要時可於實習期間安排一位指導醫師,協助實習部門或醫院相關單位之溝通協調,並適時給予相關指導;醫學院校應安排輔導教師全程關心實習過程,就感染愛滋病毒實習醫學生各項實習課程及實務進行輔導與安排。
(六)醫學院校與實習醫院應成立專家諮詢委員會(組織成員為三至五人)
1、建議成員:感染科專科醫師、當事人權益代表、公共衛生專家、實習生同學系老師及學生代表、學校輔導老師、校方代表等。
2、前開委員會為動態組織,依感染愛滋病毒實習醫學生知不同實習進程,就學生權利、實習科別風險評估、健康監督、課程規劃及調整、病人保護、醫院危機處理等各層面進行討論,並規劃及規範實習課程與操作實務。
3、採匿名保密討論,不得違背就業及受教權。
二、實習醫學生
(一)實習醫學生將愛滋病毒傳染給病患的機率低,基於保障學生受教權,不應禁止其實習。
(二)實習時確實遵守感染控制程序,執行全面性保護措施(universal precaution)標準作業程序,不宜進行易暴露的侵入性醫療程序,至於易暴露侵入性治療之限制範圍,應參考英、美國家之暴露的侵入性醫療程序定義予以規範各科之易暴露的侵入性醫療程序之範疇。
(三)若發生意外曝觸事件,實習醫學生或病患應依醫院通報機制進行通報,協助當事人就醫,由專業醫師評估適當處置及使用預防性藥物。
暴露的侵入性醫療程序定義
一、美國疾病管制局的定義
(一)侵入性治療(invasive procedure):以外科進入組織、體腔或器官或修復重大外傷,並以下列任一項有關
1、開刀房或產房或急診部門或門診環境包括醫師或牙醫師的診間
2、心導管插入及血管放射線檢查手續
3、陰道或剖腹分娩或其他發生出血時的侵入性產科手續
4、操作處理、切割或除去口腔或口腔周圍的組織(包含牙齒構造)發生出血或已有出血時
二、英國衛生部定義
(一)易暴露程序(exposure prone procedures):指侵入性治療中有傷及工作人員的風險導致工作人員的血液暴露至病患的開放組織,包括工作人員已戴手套的手可能在病患敞開的體腔中接觸到尖銳的器械、針頭或尖銳的組織(例如針狀的骨頭或牙齒),或者是手或指端在有限的解剖空間內不能一直完全在視線內,而被限制執行易暴露程序的醫療人員都應避免某些的情況,像是入院前的外傷照護及照護有傷人傾向的病患(像是精神異常的暴力患者或癲癇發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