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體(二)字第1010076242C號
修正「各級學校防治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處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各級學校防治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保障感染者權益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各級學校防治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保障感染者權益處理要點」
部 長 蔣偉寧
各級學校防治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保障感染者權益處理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為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尊重及保障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就學、就醫、就業,及避免其受到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並防治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維護學校教師、學生及職員(以下簡稱教職員生)之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輔導、權益保護等相關事項,並設立申訴管道與訂定輔導及權益受損處理機制。
三、各級學校應積極利用各種場合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宣導及衛生教育。
四、各級學校應加強生命教育、健康教育與性教育,提升教職員生對生命之尊重,建立健康之人際關係及安全性行為。
五、各級學校應保護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隱私,因業務或其他管道知悉相關事宜時,應予保密。
六、各級學校之教職員生經確認或發現疑似受感染者,如當事人已成年,學校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通知學生家長、監護人及其他第三人;如當事人尚未成年,學校得於輔導人員及醫護人員協助下告知家長或其監護人。
七、各級學校對經確認或疑似受感染之教職員生,應經當事人同意,始得提供輔導及協助。
八、為執行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各級學校對教職員生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疑似受感染者,除應遵守本條例之相關規定外,遇有下列情事時,應確保當事人之就學、就醫、就業合法權益並避免受到不公平之待遇:
(一)經確認或疑似受感染者,學校應予最大關懷與協助,不得藉故要求其退學、轉學、休學、退休、離職、不得到校及記過等處分措施。
(二)如設有實習課程者,不得因當事人已感染或疑似受感染,藉故取消學生實習資格。
(三)設有學生或教職員宿舍者,不得因當事人已感染或疑似受感染,藉故取消當事人住宿資格或設定與同校教職員生相較係屬不公平之住宿資格條件。
(四)學校不得藉由任何名義,要求當事人提出未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證明。
(五)學校所定各項校規、學則、招生簡章及校園活動等,不得因當事人已感染或疑似感染,限制及影響學生就學權益。
延伸閱讀:
教育部民國93年12月09日台體字第0930166116號公布「各級學校防治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處理要點」全文: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