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
修正時間:2013年6月26日
注意事項:戒癮治療實施對象需檢驗HIV(第八條)。
修正後全條文可由「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或參閱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3年8月29日整理
本次修正前後比對,請參閱下表。(無修正條文未列入)
修正前 |
修正後 |
說明與修正前後差異 |
第 二 條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其相類製品者。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
第 二 條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
說明: 常見第二級毒品包含安非他命(Amphetamine)、大麻(Cannabis)、古柯(Coca)、可待因(Codeine)、罌粟(Opium poppy)、麥角乙二胺(LSD)、液態快樂丸(GHB)、搖頭丸(MDMA)、大麻脂(Cannabis resin)、芬那多松(Phenadoxone)等。其他品項以法務部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準,可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差異: 明確規定第二級毒品於戒癮治療範圍內。 |
第 八 條 接受戒癮治療者於治療前應由治療機構進行下列檢驗、檢查: 一、尿液毒品及其代謝物檢驗。 二、肝功能檢驗。 三、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其抗體檢驗。 四、C型肝炎抗體檢驗。 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驗。 六、梅毒血清檢驗。 七、胸腔X光檢查。 八、心電圖檢查。 |
第 八 條 接受戒癮治療者於治療前應由治療機構評估後,視需要進行下列檢驗、檢查: 一、尿液毒品及其代謝物檢驗。 二、肝功能檢驗。 三、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其抗體檢驗。 四、C型肝炎抗體檢驗。 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驗。 六、梅毒血清檢驗。 七、胸腔X光檢查。 八、心電圖檢查。 |
說明: 使戒癮治療更符合個案需求並避免戒癮治療因個案身體狀況所產生的影響。 本法並未明文規定個案需要或不需要檢查的標準,評估與決定權在於戒癮治療機構或提供戒癮治療的醫療院所之醫師。 差異: 加入醫療人員依個案需求進行評估。 |
第 十二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一、於治療期間,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三、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
第 十二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一、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 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 三、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 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
說明: 未接受治療的原因可能是個案身體其他問題、工作繁忙、委任出差或其他不可抗因素,本條文修正允許個案有條件的延期。 超過七日未接受治療者得檢附延期相關證明(如看診紀錄、工作或會議記錄、出差紀錄)等交由戒癮治療機構或看診醫院之醫師報予檢察官以繼續緩起訴。 差異: 增加未接受藥物治療的條件為「無故未接受治療」。 |
第 十三 條 被告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依治療機構函送之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未完成戒癮治療者,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
第 十三 條 被告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依治療機構函送之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未完成戒癮治療者,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檢察機關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應即通知戒癮治療機構。 |
說明: 主要是告知機構個案的費用可以結算、紀錄可以結案,以利後續作業。 差異: 緩起訴處分之撤銷,後會由檢察官通知戒癮治療機構。 |
第 十四 條 戒癮治療費用,由接受戒癮治療者自行負擔。 |
第 十四 條 戒癮治療費用除經公私立機構補助減免外,由接受戒癮治療者自行負擔。 |
說明: 同時提醒個案有可以尋找的管道。 差異: 明確提到公立機構補助情形(低收或其他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