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1

何罪之有

○○○/當事人

最近的新聞彷彿想直接判我死刑,我不想生病,我也不想害人,一個人走在街上,我不斷的思索我的未來該怎麼辦?傳票上寫著我的罪名是「過失致重傷害罪」,對我來說真的太沉重了。

從高中時期我就是固定的捐血者,我知道喝酒及吃藥不可以捐血,也知道需要定期篩檢保護自己,也保護另一半,去年會去捐血確實是因為前年底(98年)的匿篩是陰性所以才敢去,但在媒體和衛生局官員的眼中,我卻像是故意來害人的,如果像報導一樣我想要藉著捐血驗愛滋,我大可只捐250CC,而不是兩袋血,況且現在政府推動全民篩檢,有許多篩檢窗口,甚至還有快篩的選擇,而我因為重視我的健康,固定都有做篩檢,反而在大家的眼裡成了高危險群,我實在想不通。

回歸到整件事件的原點,記得小時候老師常告訴我們要日行一善、熱心助人,長大的時候,出去逛街走在路上,也常看到捐血車的跑馬燈show著要發揮公益捐血一袋救人一命或是看著電視新聞常說著血荒,希望大家踴躍捐血,現在我只能告訴大家不要再捐血,因為只會害到自己,不僅同志的身份會被拿來昭告天下,我成了罪有應得的樣子。

在這麼自由的社會上,恐同與歧視還是存在的,我想錯就錯在我是同性戀,在從一開始到偵結的偵查庭上,檢察官不斷反覆逼問我「有男性間性行為,為什麼要捐血?」「既然知道去做匿名篩檢,就知道自己是高危險群」,我想高危險群的說法應該是發生性行為沒有做好保護措施,才足以適用,同性戀不是罪,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所愛的自由。 

如今我收到了法院的傳票,開庭的日期已經到來,但我不知道我該如何做才可以捍衛自己的身份,而我的身份真的是一種罪嗎!


起訴事件記錄簿

時間

內容

98年12月

參與紅樓匿名篩檢活動,篩檢結果為陰性

99年1月26日

參加公司舉辦的大型捐血活動

99年1月28日

收到血液中心的檢驗結果表(因愛滋檢驗結果並不會顯示,當事人後續也未接到衛生單位的電話)

99年4月8日

當事人主動在A醫院匿篩,得知愛滋呈現陽性反應

99年04底

轉至B醫院做具名篩檢確認

99年05

至衛生局辦理全國醫療卡

99年11月10日

第一次偵查庭

檢察官除詢問是否詳閱捐血同意書以及為何捐血外,對於因捐血導致兩個人受感染,表達應該要有人為該事件負責

99年12月6日

新聞報導/聯合報「捐血害人得愛滋 法辦最多關12年」

99年12月7日

新聞報導/蘋果日報 「惡劣愛滋男 捐血害死人」

99年12月20日

第二次偵查庭

檢察官表示會以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並強調因為媒體已有報導,不能不做一些事情,須還給社會一個公道,只要男男性行為者,就不應該捐血,一定會起訴。

100年1月24日

第三次偵查庭

檢察官詢問兩個問題,一為當天抽血的地點,二則是是否認罪,當事人表示不認罪,檢察官則回應不管被告認罪與否,都會予以起訴,否則以後怎麼會有人敢捐血。

100年2月23日

新聞報導/自由時報「首宗起訴 愛滋男空窗期捐血釀禍」

新聞報導/聯合報「自知愛滋高危險群 捐血害人染病」

100年3月7日

收到起訴書

起訴內容:「明知自己有男性間性行為,係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高危險群,本應注意其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若貿然捐血將導致受血者因而感染愛滋病毒,而依當時情形,該基金會人員已詳細解說上開內容,並給予充分之反悔機會,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忽未注意,認為自己雖有男性間性行為,但應尚未感染愛滋病毒,竟在捐血登記表上簽名表示已知悉上開事項,進而捐血。」

而因當事人的血液造成一名接受手術輸血後,感染愛滋病毒,致生於身體、健康重大難治傷害之結果,所以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予以起訴。

100年4月21日

第一次開庭


為什麼希望您與我們站一起

原因一:感染者不該被妖魔化 衛生主管機關不應先行入罪    

當事人是在捐血後,因為主動的匿名篩檢,才得知自己是感染者,而衛生主管機關以當事人有固定篩檢的習慣,且表明是男同志,則輕易的推論當事人是利用捐血驗愛滋,並且任由媒體對於當事人進行非事實的評價,未說明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也未對當事人有任何的求證,立刻送辦,心態令人不解。   

事實上,任何一個被確認的愛滋感染者,都無法進行捐血的活動,因為系統中早有可供勾稽的名冊,而當事人過往即是固定的捐血者,也是因為先前的匿篩都呈現陰性,在同儕壓力才進行捐血的活動,並非故意,若因為是感染者,立刻成為了致人於死的惡魔,實未公允。

原因二:愛滋若沒高危險群 同性戀身份為什麼不可以捐血   

2010年12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發表了一篇『愛滋病毒不會找特定的族群,卻會找上有特定「危險行為」的人』的新聞稿,但該次事件不論是從疾管局對媒體的放話,或者是檢察官的起訴理由,都是因為當事人為男同志的身份定罪,正與衛生署所宣稱的自相矛盾,。   

該案件若因男性間性行為者之原因遭法院判決確定,等同於國家認定同性戀的身份是有罪的,未來不論你是否發生過性行為,不論你是否嚴守安全性行為的最高準則,只要上了捐血車,被發現是男同性戀的身份,依據衛生署未來修正「血液製劑條例」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劃,最高將處15萬元罰鍰,而誰又可以來評斷誰是男同志呢!這種做法強化的是特定族群的高危險性,將不利落實正確的愛滋教育。

原因三:國家不負責任 人人卻皆可入罪   

如果捐血是一種無償的行為,為血液安全把關的血液基金會、衛生署到底負擔了哪一些責任呢? 有沒有過失呢?   

當事人被起訴後,行政院長吳敦義在國民黨立委質詢下立刻表示:「做NAT是只要花少數經費就能節省更大的開支,並可以尊重、保障捐血人和受血人的安全,應儘快完成。」(NAT即為血液核酸擴增檢測法的愛滋血液檢驗方式,可以縮減愛滋病毒篩檢的空窗期)   

然而,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在2007年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接受媒體(自由時報)受訪曾說不可能無限制追求醫療品質,還須衡量國家財政能否負擔,衛生署在參酌相關研究後評估,NAT做為常規篩檢太過昂貴,我國輸血感染愛滋個案非常少,並不符合成本效益。同時也表示「用NAT篩檢一年要花五億,每年卻不到一人因輸血感染愛滋,機率比中樂透還低,這五億與其用來做血液篩檢,不如分給感染者,可能還比較有意義」。   

也就是說,明明有更為科學與有效的方式,國家不願意負擔,卻喊著錢太貴,而僅憑著一張問卷,口頭上的承諾來達到血液的安全,是荒謬,也是卸責,而這麼多年來民間團體不斷的建言,換來的卻是一個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的當事人,被衛生署主動送辦並起訴,難道我們總要等著有人因為輸血感染,再將每個感染者宛如祭品般的一一送給檢察官,就能達到血液的安全嗎?   

再說,如果只要曾經做過愛滋篩檢的人,都可能被認定為潛在的感染者,成為一種證明自己是高危險群的證據,未來又有誰願意從事愛滋篩檢的動作,這不是與衛生署每年推動全民愛滋篩檢的活動背道而馳嗎? 

我們認為,把血液安全的責任簡化成單一個人的道德約束,是不科學的,對於愛滋的防治,限縮成對於特定族群的責難,更彷彿回到了20年前,於是,如果您也認同以上的聲援理由,願意陪伴當事人面對未來的法律訴訟,請與我們連繫,透過你我的行動給予支持,共同抵抗社會對於愛滋與同志的不當入罪。

*網路搜尋捐血者健康標準

2011.04.11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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