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2

本文原刊登於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周宇修/CRPD公義律師團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偶像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應思悅面對胞弟應思聰罹患精神疾病時,拋出了一句「如果他得的是癌症,會不會好一點?」這清楚描述了精神障礙者的家屬所面對的矛盾困境。事實上,同一段類似的話曾經在茱莉安摩爾所主演的《我想念我自己》出現。在該劇中,茱莉安摩爾所飾演的哥倫比亞大學教授被診斷罹患阿茲海默症,這種不可逆的疾病,逐漸剝奪了一個人的心智以及行動能力。除了自己備受煎熬外,她的家人親友們也必須接受且適應這個現實。

電影或戲劇雖然有它的戲劇張力,但總是某程度的遮蓋了一些事情——多數精神障礙者在求職時,往往為了避免不被錄取自始就掩飾或拒絕告知他/她的精神病史,直到他/她經常性的請假就醫或是服藥時,精神障礙的過往才被發現,接踵而來的就是霸凌、解僱,更重擊了障礙者造成第二次傷害。

現實世界裡,我們看過太多這種案例,像是主管一發現才剛到職2周的小鈴有重度憂鬱症,旋即預言工作壓力將致使小鈴發病而無法勝任工作,予以解僱;又像是面試官在小戴坦承其有精神疾病後,便馬上告知因業務縮編而不再聘人,小戴因此未獲錄取,但徵人公告卻未曾撤下過,面試者依舊絡繹不絕。

污名化,是這個社會體制一直以來有意無意的放手不管所致。沒有互相理解、隔閡日漸加深,終究產生了各種歧視及污名。究竟有多少需要幫助的人,因此而拒絕接受協助,不願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我們永遠無法得知。

再翻開由勞動部主管《就業服務法》,在第5條第1項很清楚的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而衛福部主管的《精神衛生法》第22條也規定,「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且各有申訴或救濟程序。

但實務運作上,除了兩部法各為不同主管機關主責導致雙頭馬車外,《就業服務法》中的「身心障礙」,主管機關通常都解釋為必須「取得身心障礙證明」,這導致了一個矛盾:精神障礙者要受到《就業服務法》不歧視的保護,就要有身心障礙手冊。但如同前面的例子,為了避免被一般人投以異樣的眼光,精神障礙者不會主動去取得證明,甚至以不就醫的方式掩飾自己的健康狀況,導致病情惡化,而更無法被社會接納。

雖然勞動部曾試圖,擴大就業歧視之適用範圍,但第一線的公務人員並不清楚,使得空有法律,精神障礙者仍舊求助無門。

我們可以想像的是,精神障礙者所要面對的不僅是社會刻板印象的挑戰,出發點正確但紊亂的法規更顯得治絲益棼,而這已經不是單純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就能夠解決的事情,事實上,CRPD(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公義律師團在過去幾年已開始協助一些個案循司法管道救濟,但迄今效果不彰。因此,除了透過各種法律解釋方法將法規連結外,盡速制訂反歧視法可能更是當務之急。

註:CRPD是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的簡稱,我國亦已立法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讓CRPD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日期:2019-5-2

 

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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