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審流程是確定國家對於被告有沒有刑罰權的過程,從偵查開始到起訴後的法院,到之後的執行,會花掉很長的時間,所謂的待罪之身,這個時間對於感染者被告其實是非常長期的煎熬。」
「我要分享的兩個案件,雖然都是檢察官給了不起訴處分,可是後續的再議跟交付審判的過程,幾乎都是走好走滿。」
「Y案是所謂的分手暴力,W案其實是金錢糾紛,案件的起因也不是真的說有傳染的風險,因為兩案的被告都是已經服藥20年以上了,也是長期測不到病毒的狀況,卻要告還是被告了,原因就是金錢糾紛或是分手暴力的狀況。」
「W案最後雖然訴訟拿到不起訴處分,再議、交付審判都被駁回,這位被告也因為一連串的訴訟,本來身體就不好,雖然HIV已經測不到病毒,但有其他身體的疾病,因為訴訟也造成他一些壓力,最後他就過世了。」
鄧傑律師除了分享案例外,也帶我們看見愛滋條例第21條條文,現行法律要件的問題、不同法院見解之間的差異,以及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世界愛滋大會( International AIDS Conference)在2018年發表與愛滋科學相關的文件。
- AIDS is no longer just a disease: it is a human rights issue.
- 愛滋不再僅是一種疾病,更是一項人權議題。」
- 已故南非總統曼德拉,在2003年「46664」演唱會演講中的這席話,至今仍是愛滋平權運動的核心。「46664」是對抗種族隔離制度的曼德拉,入獄的囚服編號,出獄後成為他號召世界關注愛滋人權的符號,碧昂絲、艾美懷絲、皇后樂隊等人都曾參與慈善演唱會,為愛滋平權獻聲。
- 「46664」 vs 「21」 在台灣,「21」和愛滋的關係遠深於「46664」,因為台灣特有的愛滋專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中「第21條」,至今讓許多穩定服藥治療,已經不具傳染力的愛滋感染者,仍籠罩在威脅控告的陰影之下,也加深社會看待愛滋的負面印象。
- 當「21」持續存在,即使醫療已長足進步,愛滋感染者仍然將是「ㄉㄞˋ」罪之身:可能是「戴罪」被判有罪,入獄服刑;可能是「待罪」等待出庭接受判決;也可能是「帶罪」吵架時,愛滋被當作威脅把柄,又或是「代罪」背負愛滋汙名的無形枷鎖。無論哪種都讓生活再難明白,無以分說。
- 愛滋的難以承受之重 本次活動邀請愛滋條例第21條訴訟案的當事人、委任律師、醫師專家證人,帶你走進愛滋與親密關係的審判現場;為你整理最新醫學實證資料,分析國際愛滋法令如何隨科學與時俱進。邀請你與我們一起思辨,這些難以為外人道的箇中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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