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該是奢求–談愛滋感染者於台灣的工作權現狀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社工 張正學
對於任何一個人來說,工作是讓自己可以繼續生活下去的一種方式,有了薪水,才可以養活自己,然而,對於一個愛滋感染者來說,面對工作,卻可能時時要膽戰心驚,因為工作的體檢,成了一道門檻,一旦不合格,則被拒於門外。
在台灣,將愛滋納入員工體檢項目,不是出自於一種公司對於員工身體健康的照顧,而是成為公司篩選員工的一種方式,更離譜的,就算是員工已經服務於公司多年,一旦不幸被得知,這時,公司完全不去思考這位員工的能力與對於公司的貢獻,一樣藉此辭退,其理由不外乎「工作的場合較為特殊」、「會與顧客有所接觸」、「顧客若得知有感染者在這邊工作,將影響生意」、「如果你將病毒傳染給其他人,公司該怎麼負責」……
部分公司不敢暴露出自己的恐懼,會以其他的理由不予錄用或以資遣的方式要求離職,但可惡的是,許多公司以暴露感染者的身分為威脅,或以衛生局已經通報的方式,讓當事人無奈的簽下空白離職書後,以自願離職的方式無法繼續工作,這樣的現象在愛滋出現在台灣即將二十五年,愛滋教育也默默的進行了這麼多年,卻沒有明顯的減少,相對的,卻日益增多,更形惡劣。
或許我們會問,難道台灣的法律沒有辦法保障愛滋感染者的工作權益嗎?其實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感染者的工作權益是受到保障的,違者可命令其改善或罰鍰;2008年也制定了感染者若工作遭到歧視的申訴辦法,但僅文字規定了申訴的流程必須先向原本的公司/負責人提出申訴,若對於申訴的結果不滿意,再繼續向地方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繼續申訴,除此之外並沒有更仔細的規定。
對許多感染者來說,非常擔心申訴可能成為另一次傷害與曝光的可能,加上愛滋條例的宣導不夠,若無相關單位的協助,對於一個工作權益受到侵害的感染者來說,能夠走向申訴的管道,可說是難上加難,而衛生主管機關若不對類似事件主動積極介入展現公權力,除了公文告知外,藉著各場域與各部會的合作,教育與提醒社會大眾,各縣市衛生局的個案管理員能做的不僅僅是追蹤感染者是否失蹤、是否就醫回診這些事,而是能夠多關心感染者面臨的生活問題,否則法令也只是法令,對感染者而言,宛如遠在天邊的彩霞,對於實際生活的遭遇毫無幫助。
當愛滋感染者經常面臨工作不保的疑慮時,這顯示著台灣環境對於感染者的不友善著實嚴重,今年(2009)的十二月,權促會陸陸續續接獲三、四個因為感染者身分曝光,被公司要求離職的真實案例,將愛滋列為體檢項目的各行各業也有越來越多的趨勢,我們應該檢視自己,到底愛滋在我們的腦海裡,存在的是甚麼樣的圖像,如果你是一位公司的老闆,一位負責人事部門的主管,你是不是將對愛滋的恐懼,成為了你挑選員工的唯一標準?
本文於2009年12月28日發表於網氏╱罔市女性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