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8

《住宅法》三讀通過社會住宅 至少10%供弱勢租住

歷經十二年立法過程,規畫台灣住宅總體政策的《住宅法》昨終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該法訂定「社會住宅」專章,規定專供出租用的社會住宅應至少提供十%以上給弱勢者租住,並引進民間BOT概念興建社會住宅,提供優惠或補貼部份建設、營運管理費用。全案公布一年後施行。

《住宅法》共有七章五十四條,包括提供住宅補貼、鼓勵民間或政府主動興辦社會住宅、訂定基本居住水準、健全整體住宅市場、確保民眾居住權利等。

新法規定,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的社會住宅,應至少提供十%以上比例出租給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包括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愛滋病患者)等。

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若須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築物時,得由公產管理機關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使用,並予優惠;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興建或營運期間,縣市政府得適當減徵地價稅。

當民間興辦的社會住宅因故無法繼續營業,應安置入住的弱勢者;無法安置時,由地方縣市政府協助安置。不配合者,將強制實施,並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接管。

新法也將住宅補貼種類分為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自購住宅貸款利息、承租住宅租金、修繕住宅貸款等項目,以低收入戶等具特殊情形身分者為優先。

新法規定,任何人都應享有公平居住權利,不得有歧視待遇。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自費修繕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如視障者需飼養導盲犬時,可使用住宅空間、設施及相關服務。

出處:2011-12-14 / 中國時報 / 管婺媛/台北報導


閱讀「住宅法」舊報導: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221

相關愛滋人權議題: 居住與遷徙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