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免簽國家地區來台之愛滋感染者注意事項
由於台灣與越來越多的國家簽訂來台免簽規定,其中對於已受台灣「列管入境」之外籍愛滋感染者,卻是不符合免簽的相關規定!以下是本會2012年5月發文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後的回應函整理(詳細公文請下載附件圖檔)。本會以某一個免簽國家舉例詢問的結果,應可套用至其他與台灣免簽國家之申請規定。
簡要說明
一、身份:符合台灣地區免簽國家之外籍愛滋感染者
二、限制條件:確認被台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列管
三、法規說明:不適用免簽,必須至該國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按照法規應該會通過,但實際上需要看主管機關審核)。停留期限以14天為限。
函件所引用法規內容如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12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一○、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一一、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一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18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備註:本文所稱之「列管」:在台灣曾經被檢驗出感染愛滋病毒且通報衛生署並受移民署處分出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