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01

要應徵者提懷孕計劃、HIV檢測 雇主將挨罰6萬元
Nownews新聞 / 記者葉立斌/2014年02月01日 

你在應徵工作時,是否被要求提出一些涉及隱私,很難提出的資料呢?(例如HIV檢測、懷孕計劃)實際上業者這麼做是違法的,勞方可向勞動局提出申訴,業者可能吃上6萬元罰單。

某百貨公司招募「客服人員、電話行銷人員」,於錄取報到通知書要求職者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個人信用報告」等資料,並表示如未補齊資料前,視同報到手續未完成,則薪資將予以保留至繳齊為止。經民眾向北市勞動局檢舉,經勞動局了解,該公司雖辯稱為維護消費者個人資料及交易安全,故要求查驗求職者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個人信用報告」,但勞動局仍認定該公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處6萬元罰鍰在案。

勞動局長陳業鑫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雇主招募員工如法令已有任用條件限制,則從其規定,例如保全從業人員受限於保全業法規定,雇主必需向求職者索取「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以確認求職者是否符合保全業法之規定。如雇主招募之職缺,無相關法令規範,也請雇主應尊重求職者之權益,切勿要求求職者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業者或勞工如有疑義,請向地方主管機關尋求協助,北市民眾亦可利用台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7048洽詢。


延伸閱讀:
1.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提供HIV檢測結果 - 2013/6/7
2.違法要求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首件開罰案件 - 201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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