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7

各位朋友:

今年6月7日,勞委會公布,「HIV檢測」為「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之一,因此,雇主招募或雇用員工時,不得要求員工提供。【條文參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雇主如有違法,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條文參照: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

各位朋友如有遭雇主要求提出HIV檢測結果情事,請儘量收集證據文件,與我們聯絡處理。

權促會電話:02-25505963
權促會電郵:praatw@gmail.com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3年6月7日公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勞職業字第1020501288號

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
附「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

主任委員 潘世偉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一條之一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相關條文參閱: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五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媒體報導

面試問題太超過 雇主恐觸法 不能問病史或犯罪資料
自由時報 2013.05.31 生活新聞

〔記者謝文華、李靚慧、楊雅民/綜合報導〕你是否有懷孕計畫?是否為愛滋感染者?是否曾犯罪、揹卡債?家族有何病史?這些問題,若與職務所需條件及能力無關,雇主不能再強制求職者回覆,否則恐將觸法!

勞委會昨天審議通過增訂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修正案,確立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及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的具體範疇。

包括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何謂符合「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新法界定為雇主基於經濟上需求的目的,如提高生產力、降低保險成本、避免雇主的侵權責任,以及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勞委會職訓局副局長賴樹立受訪表示,曾有雇主問求職人一週性生活幾次、滿不滿意?這種「很超過」的問題,或有雇主為找到「好管的」或具企圖心的員工,專挑某種血型或星座的應徵者;另有雇主對求職人身家調查,或將家族有高血壓、糖尿病、紅斑性狼瘡等病史者,排拒在職場之外。

就業服務組科長吳淑瑛說,新法界定的隱私範圍,雇主並非都不能問,而取決於是否為職務所需進行必要、正當、合理的了解,例如精密儀器的操作員,可能不適合招募手會抖或吸毒者,高危險性的工作也可能不宜僱用孕婦,皆須視個案認定。

吳淑瑛說,若雇主違法要求提出侵害隱私的資料,經查證屬實可開罰六萬至三十萬元。新法最快下月底頒佈施行。

金融業個案認定 可查信用狀況

對於未來金融業徵才時,恐無法要求應試者提供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信用紀錄報告,也不能詢問是否曾犯罪。銀行業者聞訊,認為勞委會的做法太過;業者指出,金融業是「經手錢」的行業,與存、放款及各類金融商品有關,對於員工的道德要求有較高的標準,現行銀行對於應徵者,都會要求查看聯徵中心的信用報告,了解是否有不良債信,以免日後引發道德風險。

針對上述爭議,勞委會官員解釋,只要金融業有特殊、必要性,是可以做個案認定,允許查詢應徵者個人信用狀況。


懷孕?智力?亂問員工隱私 最快下月起開罰
聯合報 2013年5月31日

「結婚沒?打算何時生小孩?」不少人求職時都被詢問過這些問題。勞委會昨通過「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訂雇主在招募或雇用員工時,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意志,強制要求提供良民證、吸毒檢測、懷孕計畫或負債等個人隱私資料,違者可罰六到卅萬元,最快下月上路。

有人求職時,曾遇到雇主要求提供良民證或吸毒(藥物)檢測報告,民間人力業者調查也顯示,逾百分之五十三的上班族曾被「身家調查」,甚至有百分之十七的人遇過性取向或政黨傾向等跟工作無關的個人隱私問題。立院去年十一月三讀通過就服法修正草案,要求雇主在招募或雇用員工時,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意志,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

但何謂隱私資料?為避免雇主巧立名目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民眾申訴時會出現灰色地帶,勞委會決定進一步在就服法施行細則中增訂規範,將隱私資料分為生理、心理和個人生活三大面向。

最常跟工作無關的隱私爭議是個人生活隱私。勞委會職訓局說,信用紀錄(有無借貸)、犯罪紀錄(有無前科)、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都是個人生活隱私。官員舉例,曾有民眾投訴應徵銀行工作時,被要求提供良民證,以證明自己沒前科,民眾不滿難道曾糊塗犯罪就不能當行員?要不就是規定提供信用紀錄,證明自己沒負債。

生理隱私包括藥物測試(如有無吸毒)、醫療測試、HIV檢測(愛滋感染)、智力測驗等;心理隱私包括心理測驗、測謊等。

不過,官員也強調,雇主不是不能問隱私,但要徵求當事人同意,且不得逾越經濟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目的,也就是隱私資料與工作間要有「正當關聯」。

官員表示,像為降低保險成本、提高生產力等經濟需求,雇主仍可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部分特定行業也確實有了解員工部分隱私的需求,如涉及公眾利益的公共運輸駕駛,雇主可要求提供身體狀況或相關醫療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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