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刑罰化,除了臺灣愛滋條例第21條外,在全球其他國家也以不同形式存在,透過林春元教授的整理,帶我們看見近年來「去刑罰化」的趨勢,希望能作為臺灣未來的借鑑。
林春元教授在前言提到,現階段U=U在法律社群中仍可能是一個不安全的解釋,很難仰賴法官自己去做一個很勇敢對危險性的見解,因此修法仍有其必要性。醫學研究、社會運動推展下,到底全世界愛滋去刑罰化的進展如何?15分鐘帶你一探究竟!
「從2015年到2018年台灣總共有11個人因為這個條文被判刑。這3年中的11個案件,在全球排名第10名,臺灣不僅在這個排名名列前茅,甚至是亞洲少數的國家擠進前10名。若將這個數字加上一個要件,把入罪人口數跟全體人口數做成比例,我們又大幅上漲變成全球第5名。 這其實反映,台灣在司法界大家覺得理所當然的解釋方法,或是有社群認為這個條文應該存在的理由,其實在全世界來看並不正常,他其實是非常嚴格甚至極端的標準。」
「澳洲立法背景和台灣相似,立法理由說『醫學顯示,如果有人傳染愛滋病毒將無可避免地導致另一人的死亡』,它會變成一個刑法是在當時脈絡之下,他們認為被傳染就有可能會死亡。」
「在澳洲很多NGO對此進行討論,評估此條文存在已久,但還不至於到被濫用的狀況,沒有廣泛追殺感染者,入罪人數有限,不過他們也指出這只是表面,有很多沒有呈現在法院數字上的狀況,是沒有被看見的。 實際上,警察機關、上司、伴侶等人,可能會用此條款恐嚇感染者,如果你不配合我就要去揭發你,有很多感染是接受過失傷害的罪名,迴避了這個數字,也就是說實際上38人這個數字並沒有反應這個法律實際上對社會中感染者的影響,存在著很多黑數。 另外,此條文存在就對社會釋放訊息,感染者是危險的,即便在審判過程中,法官認為此事應該交由醫學來判斷,但法官其實也無法改變陪審團的看法。即使最後是無罪的,當事人仍然會受到名譽上的傷害。」
「從1989年開始,衛生主管機關就有比較貼近醫學,對感染者較友善的指示出現,建議不應該有刑法。呼籲基層行政人員儘量不要用刑罰的方式處理此類問題,成為維多利亞省內與刑罰化聲音的抗衡。」
科學和醫學的進展,使原先條文的正當性漸弱,公衛路徑漸強,加上團體倡議、受害感染者現身、醫療團體支持、法律社群培力,一連串的因素才真正促成去刑罰化的目標。最後林春元教授也提供 HIV Justice Network 對愛滋去刑罰化的策略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