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對「危險性行為」的認知有所不同,當它作為「是否違反愛滋條例第21條」的要件之一時,就需要有明確定義。因此,2008年臺灣有了〈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透過行政命令區分出何謂「國家級危險性行為」,迄今未曾修改。
然而隨時間推移、醫學進步,最新的科學證據應該被納入定義當中。愛滋民間團體從2019年有初步共識後,也行文請教愛滋病學會就危險性行為範圍標準修訂表示意見。
今天,透過林宜慧秘書長的分享,帶我們走過在2020年的進程,從整理相關案例,到民間團體會議,到5月出現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連署,7月連署成案後,9月主管愛滋事務的衛生福利部就做出回應。希望這一連串的開端,能在不久的將來有所突破。如果你能在你的位子上,讓更多人了解這件事,將是對感染者權益的一大助益。
「危險性行為範圍標準這個行政命令,其實是我們很多人認為有問題的⋯⋯很多案件發生的事實行為是無風險行為,所謂的無風險行為就是沒有可能使人感染愛滋病毒的風險,是無風險行為或風險極低的行為,但仍被判有罪,列舉的案子都能在法學資料庫查看完整判決書。」
「我們有必要告訴社會大眾,現在在考量愛滋的公共利益可能要換一個方式,如同洪醫師告訴我們感染者有服藥,病毒量測不到其實不會傳染給別人,這個是公共利益。」
- AIDS is no longer just a disease: it is a human rights issue.
- 愛滋不再僅是一種疾病,更是一項人權議題。」
- 已故南非總統曼德拉,在2003年「46664」演唱會演講中的這席話,至今仍是愛滋平權運動的核心。「46664」是對抗種族隔離制度的曼德拉,入獄的囚服編號,出獄後成為他號召世界關注愛滋人權的符號,碧昂絲、艾美懷絲、皇后樂隊等人都曾參與慈善演唱會,為愛滋平權獻聲。
- 「46664」 vs 「21」 在台灣,「21」和愛滋的關係遠深於「46664」,因為台灣特有的愛滋專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中「第21條」,至今讓許多穩定服藥治療,已經不具傳染力的愛滋感染者,仍籠罩在威脅控告的陰影之下,也加深社會看待愛滋的負面印象。
- 當「21」持續存在,即使醫療已長足進步,愛滋感染者仍然將是「ㄉㄞˋ」罪之身:可能是「戴罪」被判有罪,入獄服刑;可能是「待罪」等待出庭接受判決;也可能是「帶罪」吵架時,愛滋被當作威脅把柄,又或是「代罪」背負愛滋汙名的無形枷鎖。無論哪種都讓生活再難明白,無以分說。
- 愛滋的難以承受之重 本次活動邀請愛滋條例第21條訴訟案的當事人、委任律師、醫師專家證人,帶你走進愛滋與親密關係的審判現場;為你整理最新醫學實證資料,分析國際愛滋法令如何隨科學與時俱進。邀請你與我們一起思辨,這些難以為外人道的箇中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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