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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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鳴人堂

#鳴人放送:被感染者咬會得愛滋?「愛滋條例」第21條與常見迷思 ft. 愛滋權促會林宜慧

 
「U=U,測不到即不具感染力,已是國際醫學共識。」今年5月,有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之提案,該提案已於7月7日跨過5千人的附議門檻,衛福部日前也提出五點回應,並將於9月6日前,完成具體回應。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下稱愛滋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提案則主張,經國際大型研究發現,愛滋病感染者接受治療後,只要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便不會藉由「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
 
此即所謂的「測不到即不具傳染力」(undetectable=untransmittable, U=U),也為目前國際所公認的醫學結論。然而,台灣的法律現狀卻跟不上科學進展的腳步,依舊以愛滋條例第21條作為處罰依據。
 
愛滋條例第21條是否修法的討論,透過本次的公民提案得到衛福部的允諾,未來是將回歸刑法227條的傷害罪處理,或是對於「蓄意傳染」有更細緻的規範,仍待社會對話與溝通。然前提在於對愛滋的認識與瞭解,而非因陌生而恐懼,因恐懼而對愛滋感染者充滿敵視。反之,愛滋感染者也因恐懼於社會的不友善氛圍而害怕做篩檢,延誤就醫治療;一旦「敵意」成為防疫破口,恐怕也將與維護國民健康的目標背道而馳,也更遑論保障愛滋感染者權益。
 
▍本集節目討論
.挑戰唸超長法條!愛滋條例立法背景回顧
.愛滋條例第21條規定什麼?為何惹議?
.國際公認的「U=U」:台灣的法規與時俱進了嗎?
.愛滋條例預防愛滋傳染?或成怨侶報復的工具?
.愛滋科普時間:傳染途徑、醫療現狀
.迷思破解!共餐、一起游泳會傳染愛滋嗎?
.面對愛滋感染者,我們可以怎麼做?
 
▍收聽《鳴人放送》本集節目

#愛滋 #愛滋病 #愛滋條例 #測不到即不具傳染力 #歧視 #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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