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募款達到公開透明的徵信原則,避免與合作單位產生利益糾紛,特制定此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由內政部核准立案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制定。 第三條 每款募款箱上皆清楚標明機構名稱、內政部核准勸募字號、機構立案證號,並貼有編號及聯絡人名片,以利聯繫。
第二章 募款箱收放規則 第四條 本會現有之募款箱共有五種規格,分別如下:
第五條 固定每兩個月由工作人員或志工至合作地點收取發票及零錢,並於每次收取前,事先聯繫各置點之負責人確認時間,並攜帶志工證與捐贈登記表。(收取時間視募款情況可做調整) 第六條 每次開箱需由店員或負責人見證,募款箱內之發票當日收取後需攜回本會,零錢則需當場計算總額,捐贈方及受贈方於登記表上簽名,才算完成。 第七條 本會將統計各合作地點之發票回收數及金錢總額,於每季開立一張發票箱徵信說明表,以茲公開徵信。 第八條 每年度統整一次募款箱合作地點,並製作感謝狀贈送各合作單位,以茲表達感謝熱心公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