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12

考選部 函

受文者: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選規字第095000579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建議持續檢討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制度,落實保障人民應考試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民國95年8月18號愛字第950818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二級考試及初等考試業已取消體格檢查規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除高考三級航空駕駛、航空器維修及普通考試航空器維修等3類科外,其他類科亦不實施體格檢查。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仍維持體格檢查規定者,計有司法人員考試(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錄事以外類科)、關務人員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警察人員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鐵路、公路、港務業別)、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民航人員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及基層消防警察人員考試等12種考試;惟除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類科及前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航空駕駛、航空器維修類科因適(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甲、乙類體位標準不得有感染後天免疫功能不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外*,其餘考試均未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病)列為體格檢查不合格項目。爲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益,本部業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檢討該項規定。

正本: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副本:

部長林嘉誠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已於110年11月11號修正,甲類體位標準「不得有感染後天免疫功能不全」、乙類體位標準「不得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皆修改為「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底線為修改文字)。調查及評估結果符合可接受水準之體檢受檢人,應由辦理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之醫療機關、團體進一步鑑定其疾病出現進展之風險,並確保其所使用之藥物不致影響飛航安全。詳細條文與修法沿革、說明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對照表。 【此段補述非公文本文,權促會2023年1月11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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