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0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易字第1012號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應遷離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兩百五十五巷八號房屋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PRAA註:
1.上列判決主文所稱之上訴人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被上訴人為「再興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
2.本案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542號),全文請參照本網站「2006年台灣愛滋人權報告」第79頁至第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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