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30

無戶籍國民愛滋感染者人權保障開啟新頁

行政院衛生署日前審定二例感染愛滋病毒之外籍配偶符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該二案例後續申請居留、定居許可,以及愛滋病治療將更有保障,也為保障愛滋感染者權益開啟新頁。
依據2007年7月11日總統公布新修訂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條有關感染者申覆免令其出境之規定,感染者除了因受本國籍配偶傳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兩項條件外,新增賦予感染者其若為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之申覆權利,並增加尚未出國(境)者,亦可於國內提出申覆,申覆期間得暫不出國(境)。
本次二位感染者依法提出申覆,其審定結果符合規定,不僅使愛滋感染者人格與合法權益受到尊重及保障,同時亦對維護家庭結構之完整性有極大助益,此二女性案例均有小孩,讓他們維繫家庭照護者的重要角色,並能後續接受治療,也為這些外籍新移民的人權提升邁開一大步。
為保障外籍配偶之權益,疾病管制局同時呼籲外籍配偶入境前應檢測愛滋病毒,並於懷孕期進行愛滋篩檢以預防母子垂直感染。該局表示,透過產前各項預防措施,可將帶原母親之新生兒的感染機率由45%大幅下降至2%以下。詳細資訊請參考疾病管制局全球資訊網

資料來源: 疾病管制局第三組
200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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