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30

台灣愛滋感染者 享有惡劣的職場環境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社工 張正學 2012年09月30 日

一位銀行的行員,因為不繳回公司要求檢驗愛滋的報告結果,最後公司以試用期三個月為由,強迫他離職。一位服務業的客服,因為公司查詢了他為了請假繳回的就醫收據上的代碼,得知他感染愛滋一事,立刻要求他自請離職。一位彩妝師因配合公司新進員工健康檢查需檢驗愛滋,在繳回愛滋檢驗報告後,公司透過他最信任的直屬主管,以他會和客戶進行親密的接觸為由,逼他簽下自願離職書,至今他仍無法回到職場,因為同行全部議論紛紛。

這都是我身邊感染朋友的故事。
幾個禮拜前發生教師愛滋黑函事件,事後,教育局與學校,透過「安全」與「篩檢」兩道程序來檢驗一個人是否罹患愛滋的方式,反映的正是感染者普遍在職場上面對的環境;首先雇主不斷的以維護「職場安全」以及「員工健康」為由,將愛滋病納入一般勞工體檢的項目之一,迫使感染者因擔心隱私被揭露,而自動放棄率取資格,再來,一旦不願意繳回檢驗報告結果的感染者,將會被以「你是不是有病,不然怎麼不敢告訴公司結果」為由,再次逼迫,最後,就算據實以告,下場就是離職。

台灣目前雖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其中對於感染者的工作權有所保障,但衛生署的積極性不夠,甚至曾表達這麼多企業,哪有辦法可以管,以及認為愛滋檢驗納入一般勞工體檢中,有助於防疫;而維護勞工權益為責的勞委會,永遠只能依法辦理,不見感染者的苦處,部會間互相推諉,感染者的工作權益,只能不斷等待關照的眼光,也因為疾病的隱私性,加速了在職場上被侵權的隱匿,感染者不敢說,主管機關也樂得輕鬆。

本人曾多次建言勞委會以及衛生署,基於勞資位階的不平等,職場上以「同意」為前提的愛滋篩檢,並非勞工的實質同意,若至今仍無法讓各家醫院對於製發愛滋報告有無差異且保障隱私的回報方式,就不要把勞工健康檢查視為篩出陽性個案的來源管道,對於救濟的申訴,應全面設立申訴窗口,建立完整流程與管道,利用衛生署與勞委會電子報,以案例的方式多加宣導,甚至在允許的範圍內,可考慮公布違法業者與裁罰金額,可惜至今仍不見作為。

一個政府讓愛滋感染者浸身於一個糟糕的職場環境中,卻旁而觀之,其實等同於在放棄感染者,希望這次教師愛滋黑函事件,能夠提醒主管機關們,是應該做點事了。

本文發表於《勞動者》167期(2012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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