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4

老闆想知道 勞工逃不掉:體檢回報制度亂  感染者只能碰運氣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新聞稿 2010年10月24日

隱私不保 工作就不保

感染者A先生剛通過某大型餐飲店的外場服務人員面試,發現新進員工體檢項目包含愛滋,A先生詢問醫院,關於愛滋檢驗是否需經受檢人同意方能進行,醫院回答:「合約就是這樣規定,公司就是認為您的工作需要檢查這一項,你不同意檢驗,我們如何向公司交代?」再反問:「難道您有什麼問題嗎?」讓A先生不知所措。

感染者B先生擔任某金融公司業務人員,得知公司有檢驗愛滋後,主動要求醫院對於愛滋檢驗結果必須要隱匿處理,繳回體檢單後,卻被主管層層包圍,詢問是不是有愛滋病,被迫簽下自願離職書離職。原來,醫院對於該公司的愛滋檢驗報告回覆,僅有提出要求的B先生有做隱匿處理。

回報亂 13家就有5種不同回報方式

衛生署明訂勞工體檢不得強制加驗愛滋,且明白指示處理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紀錄時,應考量個人隱私權,落實「該項檢驗結果應單獨製發報告,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檢表或公司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雇主或其他人員。」

本會自今年六月起,針對全台多家醫院進行隨機調查,以「勞工體檢項目中若包含愛滋,檢驗報告會如何回覆當事人」做為提問,調查結果顯示,13家醫院就有高達5種不同的體檢回報方式,顯然毫無標準。

雇主擴權 感染者靠運氣

本會社工張正學表示,雇主沒有權利要求勞工揭露身體健康的所有資訊,這是最基本的個人隱私權之一。勞工體檢問題的兩大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行政院衛生署,皆一再重申勞工可以拒絕檢驗愛滋,並且多次發函解釋;然而,現實上的問題是,勞工為求一份工作,怎敢對老闆的體檢要求說「不」!

本會秘書長林宜慧也提出呼籲,整體勞工體檢流程應有通盤檢討:一、愛滋非一般勞工體檢項目,檢驗應有受檢人之瞭解與書面同意,避免爭議;二、不得以合約規定,造成勞工被迫受檢的既成事實;三、轉呈公司的體檢報告單,應去除「是否受檢」與「檢驗結果」之差異,避免雇主藉以反向檢覈之效果。

完善的制度,應將個人試誤率降到最低,而友善的制度,則應該考量個人不便。與其讓感染者在爭取到工作後、個別碰運氣去面對體檢問題,或者因愛滋被解雇後再來申訴,都已經太遲。

附註說明:

本會於2011/05/30-2011/08/08 針對13家醫院進行調查,統計結果如下:
(台北地區3家+桃園地區3家+台中地區2家+台南地區2家+高雄地區3家)

愛滋檢驗報告回覆模式 共五種:
1.可要求多開一份報告,一般體檢與愛滋同列,原報告與第二份愛滋皆不得隱匿。
2.可要求多開一份報告,一般體檢與愛滋同列,原報告未隱匿,另一份報告愛滋隱匿。
3.一份報告,不得要求開第二份報告,愛滋不得隱匿。
4.一份報告,一般體檢與愛滋檢驗報告獨立分列。
5.僅有紙本的一般體檢報告,愛滋檢驗結果僅以電話方式告知。


疾管局聲明各類健康體檢,均不得強迫作愛滋病毒檢驗項目
資料來源: 公關室 日期: 2011/10/25

10月25日有媒體報導「體檢加作愛滋,感染者被迫離職」乙文,指有公司要求員工體檢加驗愛滋項目,愛滋感染的員工無法保密病患身分,還被公司逼迫離職。疾病管制局提出以下聲明:

一、雇主、學校等辦理體檢時,不得強迫員工或學生等對象,加作愛滋病毒檢查,亦不得要求其提出愛滋病毒檢驗報告。
二、醫事人員執行抽血檢驗時,應提供諮詢及取得受檢對象同意。
三、醫事機構及人員製發報告時,檢驗結果不論為陰性或陽性,只能通知受檢對象,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檢表或公司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雇主或學校等人員。
四、醫事人員及健康檢查機構若未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15條規定,未經受檢對象同意及諮詢過程就抽血檢查愛滋涉及觸法情事,將依該條例第23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另,依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第13條規定:「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或健康檢查時,應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訂之項目為限。」,如違反該項規定未改善者,得依第20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指定。而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及第12條之規定,一般作業或特別危害作業皆未規定需檢查愛滋病毒抗體。
六、該局將要求各地方政府檢視各醫院體檢執行同意及諮詢程序落實度、報告製發流程。


疾管:雇主、學校體檢 不得強迫驗愛滋
(2011-10-25) 公視晚間新聞 記者陳曉卿 謝其文 台北報導

一名愛滋感染者日前通過一家知名大飯店面試,但公司要求體檢,檢驗項目中竟然還包含愛滋,最後他只好放棄這個工作!因為有些求職者體檢出愛滋陽性,就遭到公司刁難甚至無故被解雇。
    今年6月起,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針對全台多家醫院進行隨機調查,結果發現在勞工體檢項目中,還是有醫院會列出愛滋檢驗項目欄,13家醫院就有高達5種不同的體檢回報方式,有些醫院甚至沒有先告知受檢者,就直接回報公司主管。

針對這樣的情況,衛生署疾管局表示,愛滋檢驗結果不論為陰性或陽性,醫事機構人員,只能通知受檢對象,不得通知雇主或學校等人員。

醫事人員或健康檢查機構如果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就抽血檢查愛滋,將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15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而疾管局目前也考慮要全面要求將勞工體檢項目的愛滋項目給刪除,避免衍生出不必要的爭議。


體檢迫驗愛滋 雇主最多罰15萬
【記者陳俐君/台北報導】

衛生署明訂勞工健檢不得加驗愛滋,卻有公司要求員工體檢,加做愛滋病毒檢驗項目。對此,疾管局昨表示,公司、學校或醫療院所的健康檢查,都不得強迫加驗愛滋項目,否則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對勞工生理隱私,雇主沒有「知的權利」,不應漠視並違反條例規定。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說,最近接獲兩起愛滋感染者,因不願暴露愛滋感染病史,導致工作不保案例。她說,感染者A先生,日前剛通過某大型餐飲店的外場服務人員面試,發現新進員工健檢項目包含愛滋。

另一名感染者B先生,是某金融公司業務人員,得知公司要檢驗愛滋後,主動要求醫院對愛滋檢驗結果隱匿處理。結果繳回體檢單後,卻被主管懷疑有愛滋病。原來院方只對有要求隱匿處理的B先生,在愛滋檢驗項目上標示「已檢驗」,未像一般員工清楚標示結果,引起雇主質疑,最後還被迫簽下自願離職書離職。

林宜慧表示,衛署雖有規定,但若資方強制要求,勞工「怎敢對老闆說不!」呼籲企業主不應漠視並違反條例規定。
【2011-10-26/聯合報/A6版/生活】


健檢制度亂 員工隱私破大洞
2011-10-26 史倩玲 報導 台灣立報

雖然法令規定,工作單位不能強迫員工檢驗愛滋,不過,仍有不少工作單位以健康檢查等方式侵犯員工隱私。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指出,勞工體檢流程應該進行通盤檢討。

要求隱匿後飯碗不保
權促會指出,曾接獲一位感染者個案,該個案擔任某金融公司業務人員,得知公司有檢驗愛滋後,主動要求醫院對於愛滋檢驗結果必須隱匿處理。但在繳回體檢單後,卻被主管層層包圍,詢問是不是有愛滋病,被迫簽下自願離職書離職。這是因為醫院對於該公司的愛滋檢驗報告回覆,僅有提出要求的個案有做隱匿處理。

雖然衛生署明訂勞工體檢不得強制加驗愛滋,並明白指示處理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紀錄時,應考量個人隱私權,落實「該項檢驗結果應單獨製發報告,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檢表或公司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雇主或其他人員」;但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從今年6月起,針對全台多家醫院進行隨機調查,以「勞工體檢項目中若包含愛滋,檢驗報告會如何回覆當事人」做為提問,調查結果顯示,13家醫院就有高達5種不同的體檢回報方式,顯然毫無標準。

健檢流程應通盤檢討
權促會社工張正學表示,雇主沒有權利要求勞工揭露身體健康的所有資訊,需保障個人隱私權;同時勞工體檢問題的兩大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行政院衛生署,也都再重申勞工可以拒絕檢驗愛滋,並且多次發函解釋;但勞工為求一份工作,在現實上卻無法拒絕老闆要求的體檢。

權促會秘書長林宜慧也呼籲,整體勞工體檢流程應有通盤檢討。由於愛滋非一般勞工體檢項目,工作單位進行檢驗應有受檢人之瞭解與書面同意,避免爭議。

另外,工作單位也不得以合約規定,造成勞工被迫受檢。同時,醫事單位轉呈公司的體檢報告單,應去除「是否受檢」與「檢驗結果」的差異,避免雇主藉以反向檢驗愛滋感染結果。林宜慧表示,政府應建立對愛滋感染者友善的制度,以避免感染者在爭取到工作後還要面對體檢問題,或者因愛滋被解雇後再進行申訴。

違法公司將遭重罰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也在25日表示,雇主、學校等辦理體檢時,不得強迫員工或學生等對象,加作愛滋病毒檢查,也不得要求其提出愛滋病毒檢驗報告。另外,醫事人員執行抽血檢驗時,應提供諮詢及取得受檢對象同意。

而醫事機構及人員製發報告時,檢驗結果不論為陰性或陽性,只能通知受檢對象,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檢表或公司整體報告,也不能通知雇主或學校等人員。如果醫事人員未經受檢對象同意及諮詢過程就抽血檢查愛滋,依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疾管局也表示,如果工作單位違反相關法令,不當進行員工健檢,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該工作單位指定。疾管局也將要求各地方政府檢視各醫院體檢執行同意及諮詢程序落實度、報告製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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