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2

有關勞工體檢與公司行號保存勞工體檢表之相關規定

依勞委會2011年9月30日勞安3字第1000146248號函(函文全件共2頁),權促會整理公告。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2年02月02日公告


1.勞工檢查是法律強制規定雇主應為勞工辦理之項目,雇主辦理勞工檢查與保存勞工體檢紀錄,是為了「選工、配工、職業病預防與職場健康管理之所需」。【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

2.因此,雇主保存及管理勞工體檢紀錄,符合個資法現行法第18條(參閱附註)所稱之「特定目的」;但勞工體檢項目需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規定者為限。
〔重要提醒一:「一般勞工體檢」項目不包含HIV。〕
〔重要提醒二:勞委會有另函說明,勞工體檢醫院辦理勞工體檢時,不得將HIV列為檢查項目。參閱:勞安3字第1000146340號 〕
3. 事業單位對勞工體檢記錄,應有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且需依規定保障勞工隱私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第2項】
4.若勞工體檢項目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規定以外者,事業單位對勞工之檢查要求或記錄保存,應依個資法新法辦理。

附註:現行個資法第18條,於新法適用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請參閱新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

勞安3字第10001462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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