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去(2015)年12月30日最新修訂,第6條增列「病歷」為個人敏感性資料(或稱『特殊資料』),非符法定許可要件,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雲端藥歷系統所收錄資訊為被保險人病歷資料;而醫事人員透過各醫事機構連結該系統,閱覽被保險人病歷資料之行為,應為健保署對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惟此處之處理或利用,是否具有個資法第6條所列舉之容許條件,本會曾發文請予說明。
今收到健保署回文(健保審字第1050051781號。全件請由本網頁『附加檔案』處下載,PDF格式),認雲端藥歷符合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法律明文規定,亦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復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第11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之診療服務時,應依醫療需要,讀取健保卡內已存放或上傳之就醫記錄。」,有符個資法規定。
本會將對健保署回文進行法律研究,以維護愛滋感染者就醫安全與醫療隱私為行動方案目標。各界親友有關心者,歡迎投擲您的法律意見給我們(praatw@gmail.com電郵:praatw@gmail.com),和我們一起努力。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6年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