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關船員體格健康檢查,經民國103年7月10日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權益保障組討論,確認不包含愛滋檢驗。決議全文如列:
決議:
1. 經審視現行船員任職所需的相關健康檢查證明書項目中並無特別檢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且實務運作上也無例行性檢驗,現狀符合現行國際公約及國際慣例,尚無不妥。
2.經與會專家學者講解,與會者皆同意「感染人類免疫病毒(HIV)而未發病者」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患者」有別,因此感染者並不當然等同於不適合船員工作。本此共識,「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換有傳染病防治法定傳染病上未痊癒」,該法條用語宜依事務之性質予以限縮解釋,視該傳染病是否影響船員之執行職務及行船安全(fit for work)為依據。
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如依醫囑按時服藥可終生不發病,不會成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不致影響其執行職務能力。建請中華民國船長公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向所屬會員予以加強宣導相關衛教觀念,除確保感染者不受歧視之外,並強調愛滋定期篩檢與安全性行為之重要性。
參照函文:
衛生福利部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權益保障組會議紀錄(部授疾字第1030100997號)
請至網頁下方「附加檔案」處下載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4年8月27日
延伸閱讀:
愛滋陽性者,依法不能擔任船員 – 201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