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
有關「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中,校安通報類別第七項「疾病事件」是否包含愛滋乙項,經本會函詢教育部,獲復函(臺教學(五)字第1030094600A號)說明如列:
依「各級學校防治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及保障感染者權益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各級學校應保護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隱私,因業務或其他管道知悉相關事宜時,應予保密。」,爰各級學校知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事件,免列為校安通報項目。並業已函知各教育主管機關及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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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4年7月17日
教學(五)字第1030094600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