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30

 聯合報 / 記者李樹人/台北即時報導
國際研究證實,「U=U」也就是「測不到病毒,等於不具傳染力」,愛滋感染者不會透過性行為將病毒傳染給他人。台灣愛滋病學會/提供
國際研究證實,「U=U」也就是「測不到病毒,等於不具傳染力」,愛滋感染者不會透過性行為將病毒傳染給他人。台灣愛滋病學會/提供

阿偉與男友開始交往時,常在臉書放閃,但沒多久,男友個性黑暗面顯露無遺,猜疑多嫉,動不動就出手打人,阿偉才知原來「夫夫之戀」也會上演家暴戲碼。去年小偉提分手,男友不肯,除了暴力相向,更放話控告他妨礙「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意圖使對方感染HIV病毒。

小偉相當無奈,兩人認識之初,他即坦然告知自身感染者身份,這些年持續服用抗病毒藥物,定期回診,體內幾乎檢測不到病毒,才敢與男友發生無套性行為,沒想到,卻成為對方威脅的工具。

愛滋病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最近幾年接獲不少類似個案,秘書長林宜慧指出,男同志、異性戀皆有,情節類似,提分手後,對方心有不甘,認為「我都沒嫌棄你是感染者,竟然主動分手」,而一狀告上法院。

權促會統計,該條例上路近20年,截至2019年12月31日為止,共找二十件訴訟個案,愛滋感染者與對方無套發生性行為而被告,其中十七件被判有罪,僅三件無罪。男同志十件、異性戀九件。

進一步分析十七件被判有罪個案,四件屬於「既遂」,確實有人因此被感染,十三件為「未遂」,沒有感染之事實,其中刑度最高的是一名教師與人約砲,總計與十三人發生無套性行為,盡管均屬「未遂」,但遭判十一年。

林宜慧指出,隨著時空不同、抗病毒藥物精進,該條例第二十一條有修法必要,法官就是以「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HIV感染之行為」作為依據,做出判決。

林宜慧強調,這幾年來,抗病毒藥物治療效果顯著,最新藥物只需一天一顆,持續服用,定期回診,大部分感染者體內都找不到病毒,即使與人發生無套肛交、性行為,也無傳染之虞。

可惜的是,好幾次權促會委請主治醫師出席法庭,帶著感染者病毒檢驗報告,讓法官知道被告已無感染風險,但法官仍援用第二十一條,且施以重刑,平均一次無套肛交,被判刑兩年八個月刑期,這比酒駕傷人、致死還要重。

為此,今年五月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修正該條文,疾管署給予正面回應「將穩定服藥且病毒量測不到的感染者,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風險極低的科學實證,納入危險性行為範圍判斷要件之一。」

疾管署強調,政府提供免費藥物治療的目的在於鼓勵高風險族群篩檢與治療,只要持續用藥,測不到病毒,就幾乎無透過性行為傳染給他人風險,就不會有觸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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