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愛滋條例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署)為推動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以下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愛滋病防治政策規劃之諮詢。
(二)全民與各職場愛滋病防治宣導方案之規劃及推動。
(三)高危險行為者衛教及行為改變策略之諮詢。
(四)愛滋病防治民間團體整合與國際合作之諮詢。
(五)愛滋病研究發展方案規劃之諮詢。
(六)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之整合、規劃、諮詢及推動。
(七)感染者權益侵害事件之受理及協調。
(八)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與侵害協調處理機制之訂定及修正。
(九)其他防治政策、感染者權益保障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
任之。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十四人至十六人為學者
專家、感染者權益促進團體及民間機構代表,而感染者權益促進團體
及民間機構代表則由各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產生,並由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