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6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090216號 公告

主旨:
有關司法官考試之愛滋體檢限制(筆試不設限,但錄取後需至司法官訓練所受訓,則仍有限制受訓者不能感染愛滋),將於司法官訓練所2009年司法官第50期起刪除,特此公告。
說明:
詳細內容請參閱民國98年01月20日法務部法人字第0980001234號致行政院秘書長函。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09年02月16日

法人字第0980001234號

有關  鈞院函轉立法院黃委員淑英等13人提案,本部司法官訓練所將HIV列為司法官學員入所前體格檢查項目,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規定,建議修正體檢規定乙案,說明如下:

一、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職司司法官之養成教育。而司法官之天職在於竭盡所能,致力於維護社會大眾對司法機關之公信與尊崇。為善盡司法官之角色功能,現代司法官除必須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溫暖的人文關懷,開闊宏觀的視野外,亦需有強健之體魄,以期勝任繁重之司法工作。而本部司法官訓練所為讓學員了解其個人身體狀況,以期早期發現疾病,早期治療。故於民國90年司法官班第41期起學員體格檢查列出檢查項目有:一般檢查、眼科檢查、耳、鼻、喉科檢查、皮膚、脊柱、四肢、關節、言詞檢查、尿液常規檢查、血液檢查、肝功能檢查、腎功能檢查、血糖測定、血脂肪檢查、防癌檢查、心臟機能篩檢、超音波檢查、骨質密度檢查、愛滋篩檢、梅毒血清反應、X光檢查、肝炎篩檢等18項。而檢查結果除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者、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重度肢障者、患有精神病者、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其他重症疾病,無法治癒,致有不堪勝任職務者,體格檢查列為不合格外,其餘皆屬合格,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並非列為不合格項目。且學員至指定醫院進行體格檢查前,本部司法官訓練所皆會派遣導師親至學員家中進行家庭訪問,交付體格檢查項目說明書,學員依排定體格檢查日期,至指定醫院辦理檢查時,醫院會再交付檢查紀錄表,由受檢學員親自簽名確認「同意此次健康檢查」後,才進行體格檢查。

二、本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體格檢查項目,內含HIV篩檢,目的雖在讓學員了解其個人身體狀況,以期早期發現疾病,早期治療。惟為免外界歧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有違「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之規定,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自98年司法官班第50期起體格檢查將刪除「愛滋病篩檢」項目。

相關愛滋人權議題: 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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