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3

愛滋問題多又多,工作權益為榜首
發稿日期:2009/03/23

面對這一波無薪假與裁員的風暴,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權促會』)從2008年度以及今(2009)年1、2月份電話諮詢中的權益問題累積統計中發現,「工作權益問題」高居感染者權益問題的榜首,為感染者最為擔心的議題。

■ 愛滋感染者求職大不易
統計發現,愛滋感染者最為擔心的是,公司要求的員工體檢是否檢驗愛滋。若有會不會使工作不保,或者檢查後,各種流言傳聞四起,使人倍感壓力。

除此之外,權促會從眾多案例中發現,部分長官/主管/雇主等,會以維護大眾健康利益作為感染者不適任的理由,甚有不肖者,會利用愛滋感染者畏懼曝光的顧慮,要求感染者朋友主動離職。

■ 工作諮詢問題包羅萬象,近期常見問答列舉如下:
最常被詢問:公務人員考試。目前除民航特考的「飛航管制類科」依然將愛滋列為體檢不合格項目外,其餘考試的體檢皆未將愛滋病列入。
最常被誤解:飯店餐飲業以及八大行業從業人員,愛滋其實並不屬於應檢驗的體檢項目。
軍職相關:已進入常備軍、士官的職業軍人,服役期間發現感染愛滋,可繼續保有工作,所屬機關不能對其強制除役。

■ 法律保障愛滋工作權與隱私權!
根據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規定,感染者的就業權利是受到法律明文保障的,衛生署對於感染者所從事的工作,除要求「醫事人員不能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以外,並無其他規定。

同法也規定(第十四條)「主管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有關資料者,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得洩漏」,因此,醫事單位不應將員工是否感染愛滋的檢驗結果回報雇主,違者訂有罰鍰。

■ 建議:遇到工作問題怎麼辦?
面對各公司行號中可能將愛滋列為體檢項目的現況,權促會建議感染者在求職前或面試通過後,主動了解公司體檢規定,事先詢問人事單位或承包醫院;遇有公司以因愛滋要求離職的情形,可主動向勞委會申訴,也歡迎撥打本會諮詢電話:02-25505963,由專業社工協助處理。


媒體報導

公司裁員 找愛滋病患開刀
台灣立報2009/03/25性別版 記者∕作者:史倩玲

由於經濟不景氣,裁員與無薪假成為普遍現象。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表示,今年1、2月諮詢電話中,工作權益佔了諮詢類型中排名最高的問題。

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林宜慧指出,很多愛滋患者詢問是否可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根據法令,除了民航特考的「飛航管制類科」因為國際慣例,將愛滋列為體檢不合格項目,其餘公職考試的體檢皆未將愛滋病列入。

但林宜慧也提醒愛滋患者,包括軍警、調查單位,雖然法令上不禁止愛滋患者應考,但在這些單位仍會進行愛滋體檢,若發現考上的人員患有愛滋,仍會以柔性方式勸退。

因為如此,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推動公務人員不體檢愛滋的運動,以保護愛滋患者的工作權。今年也通過司法官考試不體檢愛滋,將於今年第50期司法官考試施行。

另外,林宜慧也表示,職業軍人在服役期間發現感染愛滋,依法可保有工作,所屬機關不能對愛滋患者強制除役。在一般公司行號部份,許多餐飲業者誤認招考員工時需要檢驗愛滋及梅毒,但根據法令,只需檢驗梅毒,不須檢驗愛滋,因此愛滋患者依法還是可以在餐飲業工作。

林宜慧指出,根據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統計發現,愛滋感染者最為擔心公司要求員工體檢愛滋。患者非常擔心被驗出愛滋後,工作可能不保,或引發各種流言傳聞。林宜慧表示,很多雇主或主管會利用體檢結果,認定愛滋患者不適任,甚至利用愛滋患者害怕曝光的弱點,要求愛滋患者主動離職。

林宜慧表示,如果愛滋患者遇到公司以愛滋為由要求離職,可以主動向勞委會申訴,或電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02-2550-5963,由專業社工協助處理。


求職難 愛滋感染者最怕員工體檢驗愛滋
中央社2009/05/29 財經 記者∕作者:陳清芳

失業裁員風暴中,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從去年至今的諮詢案件中發現,「工作權益問題」高居感染者權益問題的榜首,感染者最擔心員工體檢是否檢驗愛滋。

感染者權促會從以往眾多案例中發現,部分機關行號的主管或雇主等,會以維護大眾健康利益作為感染者不適任的理由,或利用感染者畏懼曝光的顧慮,要求主動離職,因此員工體檢是否檢驗愛滋,以及可能隨檢查而來的蜚短流長,都使感染者倍感壓力。

感染者權促會指出,目前除了民航特考的「飛航管制類科」仍將愛滋列為體檢不合格項目外,其餘考試的體檢皆未將愛滋病列入;已進入常備軍、士官的職業軍人,服役期間發現感染愛滋,可繼續保有工作,所屬機關不能強制除役。至於飯店餐飲業以及八大行業從業人員,愛滋其實並不屬於應檢驗的體檢項目。

最近公職報考大熱門,感染者最常諮詢的問題就是擔心體檢曝光,導致公務員考試失利,權促會建議感染者在求職前或面試通過後,主動了解員工體檢規定,事先詢問人事單位或承包醫院。

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4條明文保障感染者的就業權利,衛生署對於感染者所從事的工作,除要求「醫事人員不能執行侵入性醫療行為」以外,也無其他規定,權促會建議感染者被要求離職時,可主動向行政院勞委會申訴,或尋求專業社工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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