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4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公告

國軍人員(志願役)之定期體格檢查,業已刪除愛滋病毒檢驗乙項。

國防部復本會之書函(民國99年06月10日國醫保健字第0990004233號),請見下方圖檔。


國醫保健字第0990004233號

「國軍人員體格檢查作業規定」,請參考本頁下方說明。

權促會
2010年06月14日公告


國軍人員體格檢查作業規定

一、參考法規
(一)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 
(二)國軍官兵預防保健實施規定。 
(三)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 
(四)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實施辦法。

二、目的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達以下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1.  瞭解國軍現役軍、士官健康狀況,期藉體格檢查預為防範治療,以維國軍、士官強健體魄,確保戰力,並作為預防保健及人力運用之參考。
2.  期使國軍人員體檢與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相結合,有效整合國家健檢資源。

三、作業方式
(一)檢查對象:
1.  本部所屬國軍現役志願役軍、士官、志願士兵。
2.  部外所屬軍職人員比照本部官兵辦理者,所需體檢費用由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3.  本部文職人員及各軍事院校文職老師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之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規定辦理。
4.  本部聘雇人員回歸全民健保體系依其規定辦理。

(二)檢查區分:
受檢者依實際年齡(體檢年齡為當年年次減出生年次)區分檢查規範如下:
1.  國軍人員:
四十歲(含)以上:每年實施完整性體格檢查乙次。 
三十歲至三十九歲:每二年實施完整性體格檢查乙次。 
二十九歲以下:志願役服役滿三年者,每三年實施重點性檢查乙次。
2.  文職人員: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之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規定辦理。
3.  聘雇人員:
依全民健保成人健康檢查規定辦理。
4.  受檢人員符合健保成人預防保健檢查資格者,其檢查併入國軍志願役軍士官年度體檢辦理。

(三)檢查項目:
1.  完整性體格檢查,項目如下:
(1)基本資料。 
(2)疾病史。 
(3)長期服藥。 
(4)家族病史。 
(5)健康行為。 
(6)理學檢查。 
(7)實驗室檢查。 
(8)健康諮詢。 
(9)特殊檢查:三十歲以上加做胸部X光攝影檢查及心電圖檢查。五十歲以上加做CEA(癌胚胎抗原)、AFP(甲-胎兒蛋白)、PSA(攝護腺特異抗原,限男性)篩檢。

2.  重點性檢查項目:
前述一至八項。

3.  體格檢查報告表:
詳如附件

(四)檢查醫院:
各單位體檢支援醫院,依作戰區劃分,各地區支援體檢醫院分配表。各作戰區年度體檢業務,由戰區醫療中心負責調處。

(五)一般規定:
1.  各國軍醫院應頒訂年度體檢實施計畫報本部軍醫局核備,並副知轄區內各受支援單位配合辦理。
2.  各軍種所屬旅級醫療單位(本部由國防部醫務組)負責規劃年度體檢事宜,並配合支援國軍醫院公告之作業期程,繕造受檢人員名冊函請支援醫院排定檢查日期。
3.  單位受檢人員名冊請依附件格式繕造,並按年齡層區別分開繕造。
4.  各醫院於接受體檢申請後,按申請次序並斟酌實際狀況排定體檢日期,並通知申請單位要求受檢人員按時到檢。
5.  受檢人員到檢時應攜帶軍人身分證、四十歲以上人員請攜帶健保IC卡,以利完成身分確認及檢查類別區分。
6.  受檢人員如有特殊事故無法到檢時,應主動函向體檢醫院核備,並協請安排補檢事宜。
7.  各體檢醫院對檢查結果有異常者,應主動安排門診追蹤,必要時應排定專科複檢,以確實掌握病情,並對受檢人提供治療之建議。
8.  各醫院於檢查完成後,應將檢查結果詳實填寫於年度體檢報告表,並於二週內檢還原申請單位。
9.  申請單位收到檢查結果後,應儘速完成體格重編號及人事登載作業,並轉發受檢人知照;對檢查結果異常人員複檢,應建案追蹤管制。
10.   偏遠地區或無軍醫編制之獨立營區,其年度體檢由各軍種總部協調就近國軍醫院辦理。
11.   各體檢醫院應於年度體檢結束後二十日內將體檢結果報局核備(格式如附件國軍人員體檢結果表)。
12.   國軍人員年度體檢結果,將作為表訂實施體檢後半年內報考國軍軍事教育各類考試、晉升及調職之人事運用體檢依據(半年後得依需求專案申請),未接受年度體檢者,自排檢日起半年內不另就個別需求辦理檢查(駐外人員得另案申請),請各單位加強宣導,並要求所屬人員確實到檢。
13.   個人如因前項需要向支援體檢醫院申請體檢證明時,應於申請公函中敘明年度體檢後曾罹患之傷、病及治療情況(格式如附件健康紀錄表),並檢附就醫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及原年度體檢結果影本,以做為安排檢查之參考。
14.   檢查醫院對符合健保成人預防保健檢查者,得依健保相關規定向各所在地健保分局申報。
15.   本作業規定乃依據預防保健精神辦理國軍人員年度體檢業務,故有關志願留營、志願入營之後備役軍官、士官及預備軍、士官轉服常備軍、士官之體檢業務,希依該作業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 201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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