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1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第990811號 公告

壹、主旨:勞工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檢或健康檢查時,不得將愛滋病毒檢驗列為例行體檢項目。
貳、說明:請詳附件內容。
參、附件:民國99年7月20日衛署疾管愛字第0990012561號函,pdf格式請點閱本頁下方「附加檔案」處下載;簡要文字檔如下,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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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函

受文者:各縣市衛生局
發文字號:衛署疾管愛字第0990012561號

主旨:請轉知所轄勞工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檢或健康檢查時,不得將愛滋病毒檢驗列為例行體檢項目,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以及第12條之規定,一般作業或特別危害作業皆未規定須檢查愛滋病毒抗體。
二、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醫事人員除因第11條第1項規定外,應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始得抽取當事人血液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另依同條例規定,除依法律規定基於防治需要者外,對於該項資料不可得洩漏。
三、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不得強制加作愛滋檢驗,如有違法,可依法撤銷資格(權促會按:『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第20條。);處理體格或健康檢查紀錄時,應可量個人隱私權,以免觸法。
四、請醫療機構處理HIV檢驗報告時,確實做到下列事項,並注意病患個人隱私以免違法:
(一)應取得當事人同意。
(二)檢驗報告只能單獨告知當事人。
(三)該項檢驗結果應單獨製發報告,不得列入個人總體檢表或公司整體報告,亦不得通知雇主或其他人員。

正本:直轄市及各縣市衛生局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國民健康局、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


延伸閱讀: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93年9月22日衛署疾管愛字第0930016105號函 (隱私權)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98年8月05日衛署疾管愛字第0980016057號函 (隱私權)

相關愛滋人權議題: 就業

附加檔案

  • 愛字第0990012561號.pdf  檔案大小: 1.04 MB  檔案格式: application/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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