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11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

第二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吸毒 戒癮治療將取代勒戒
自由時報 /  2008/04/09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條文修正案」,將目前試辦中的美沙酮毒品減害療法法制化,未來檢察官可據此要求毒癮患者先進行戒癮治療,做出緩起訴處分,取代現行吸毒初犯一律必須勒戒處分。

若經治療後仍無成效者,檢察官可以撤銷其緩起訴處分,再依法進行訴追。

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考量替代療法所需經費與設備為數龐大,該修正案通過後,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的預算編列與執行進度,循序漸進逐步落實,未強制要求主管機關一步到位。

根據規定,有關戒癮治療的種類、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的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完成戒癮治療的認定標準,授權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協商後訂之。

相關愛滋人權議題: 藥毒癮政策/獄政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