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檢察官尊重高院判決,勿再提起上訴
2022年1月22日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2022年1月12日高等法院對被告A1為無罪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62號),認其事實行為(未勃起、無射精之口交)行為並無造成相對人受愛滋感染的可能。
本案歷審已有兩次無罪判決(前次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2號),檢察官所提之證據,皆未能證明A1之行為有傳染愛滋病毒之可能性;「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去年7月修正,但無論根據「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修訂前或後的定義,都不能認定A1的行為屬於危險性行為。
檢察官代表國家維護公益,但維護HIV感染者權益也是公益的一環,對於無感染可能性的行為,仍堅持追究法律責任,與公平正義原則有違。我們呼籲檢察官尊重醫學及科學專業,勿再提起上訴。
發起單位: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發起時間:2022年1月21日
聯合聲明單位:社團法人台灣愛之希望協會、台灣懷愛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預防醫學學會希望工作坊、彩虹酷兒健康文化中心、帕三小事務所、帕斯堤聯盟、台灣感染誌協會、台灣基地協會、台灣露德協會、陽光酷兒中心、南方彩虹街、Héros未來空間、新滋識同盟、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紅絲帶基金會、台灣關愛之家協會
謝謝你共同關心,如果你有興趣,歡迎閱讀更多本案資料:
◼️ 本案歷審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493 號判決(108.12.13)
●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 上訴 字第 212 號判決(109.06.09)
● 最高法院 110 年度 台上 字第 55 號判決(110.06.17)
●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 上更一 字第 162 號判決(111.01.12)
◼️ 臺灣高等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要旨」之「02_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2號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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