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分析: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鍾道詮助理教授 2012年12月05日
■ 9成感染者受過權益侵害
本會西元2012年愛滋感染者(簡稱感染者)受侵權經驗調查結果顯示:在1,189位有效填答問卷的感染者中,共有1087位(91.43%)曾在「就業、就醫、就學、居住與安養、隱私或親密關係」六個面向,權益遭受過侵害。多數感染者(710位、59.6%)在一到兩個面向的權益曾遭受過侵害;但仍有47位感染者(3.9%)在五到六個面向的權益全都曾遭受過侵害。
換言之,權益遭受侵害是很多感染者在生活中常有的經驗(甚至可說是共同經驗);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稱《愛滋條例》)已明文規定:「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這再次反應,台灣雖有感染者權益保障的法規;但在執行上,此法規並沒有真正被落實。
■ 感染者的就醫、隱私與就業權益,受侵害比例最高
在曾有被侵權經驗的1087位感染者中,就醫權被侵犯最為常見(90.6%),接著分別為:隱私權被侵犯(64.9%)、就業權被侵犯(23.6%)、居住與安養權被侵犯(19.7%)、親密關係權被侵犯(19.5%),就學權被侵犯在本次研究中則較為少見(4.3%)。
■ 近6成的感染者減少尋求其他科別的診療
在就醫權被侵犯的部分,最常見的是:感染者自動減少看其它科別(58%)、及固定回門診接受治療對感染者造成的困擾(48.4%)。然而這兩個面向卻與感染者生理健康息息相關:當感染者認為回診有其困難度,則有可能打亂服藥狀況,進而影響生理健康。感染者自動減少看其它科別,意味其它疾病有可能對感染者生理健康帶來較大威脅。如這兩個現象同時存在,則讓感染者生理健康會受到更大風險的威脅。至於醫護人員「建議感染者轉診」(25.7%)、或以「設備不足」理由拒絕提供治療(21.6%)也仍然是很多感染者曾有過的經驗。
■ 執行公務人員對感染者隱私保護有待加強
在隱私權被侵犯的部分,感染者最常被警政或役政人員(42.8%)、公衛或醫護人員(28.9%)或其他執行公務者(19.8%)曝光。關於感染者隱私權的保障明訂於《愛滋條例》中,主要是要求因業務知悉感染者資料的人,不得無故洩漏資料、並侵犯隱私。從調查結果我們可知,除公衛及醫護人員外,警政或役政人員、及其他執行公務者亦是會侵犯感染者隱私的人員,那麼要如何教育與規範這些人員對感染者(或其他社群)隱私權的注意與保障,則是得繼續著墨之處。
■ 2成的感染者因為愛滋檢驗而放棄工作
在就業權被侵犯的面向,有個得要注意的現象:在曾遇過就業權被侵犯的256位感染者中,就有222位是因為知悉要檢驗愛滋,而放棄報考、報到、或爭取某職務(佔全體20.4%,卻佔所有就業權被侵犯的86.7%)。
愛滋檢驗並非一般勞工體檢項目,雇主或許不知此項規定,或者有意希望勞工檢驗愛滋,而將愛滋列入勞工體檢中,造成感染者主動或被迫放棄的既成事實。
在此,我們要再度澄清,即便雇主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要求員工檢驗愛滋,檢驗單位只能將檢驗結果(不論陰性或陽性)回報勞工個人,而不能回報雇主或其他人,否則醫事單位可能面對遭撤銷勞工體檢指定醫院資格的後果。
此外,進入職場後,也的確有感染者因感染愛滋的事情被知悉,而在職場上受到公司的差別待遇(8.1%)、或被同事排擠(5.9%)、威脅(2.4%)、或遭受肢體暴力(1.3%),也當然有不少人因而離職或轉調(8.1%)。這研究結果反應:感染者就業權被侵犯的狀況,除在公司層級外,很多是發生在與同事共事層面;然而這類型的侵權,也仍沒有被含括進《愛滋條例》的保障中。
■ 尊重與接納之前,法治與反歧視先行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法規的落實確實不足,感染者的實際經驗告訴我們,不論是主動或被動,「現身或曝光」,在現階段的社會,對感染者而言,幾乎難以全身而退。
對感染者真正的尊重與接納,短期內或許難以企及,這一段持續往前進、而仍然荊棘的路程,正是法規應該高度發揮作用的時候,這需要感染者對現在的保障規定有多一點信心,以及,反歧視教育真正展開。
▲感染者斯林接受媒體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