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0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080710號 公告

公告主旨:
旅館業、理髮美髮美容業、浴室業、娛樂業、游泳場、餐飲業從業人員之梅毒檢查,檢驗結果應不影響從業人員之工作權益,詳細內容請參閱說明文件。
另附台北捷運公司新進人員體格檢查之梅毒項目相關說明。

權促會
2008年07月10日


各位朋友:

長期以來,許多愛滋朋友在求職上,同時擔憂著愛滋檢查與梅毒檢查的問題。對於愛滋檢查問題,我們持續著打開社會接納的可能,然而,對於梅毒檢查問題,我們難免力有未逮,尚祈朋友們願意體諒。

近來我們陸續對部分「已不檢查愛滋、仍要檢查梅毒」的行業/公司,進行梅毒檢查的相關瞭解,公告如下,提供各位朋友參考:

一、旅館業、理髮美髮美容業、浴室業、娛樂業、游泳場:
依據「營業衛生基準」規定,旅館業、理髮美髮美容業、浴室業、娛樂業、游泳場,此五種行業之從業人員每年需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項目中包含梅毒血清檢查。

我們向臺北市衛生局疾病管制處聯繫結果如下:
雇者不得用具傳染性疾病之理由解雇員工。「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旅館業、理髮美髮美容業、娛樂業、浴室業、游泳場所業及電影片映演業之業者,從業人員有精神病、性病、活動性結核病、傳染性眼疾、傳染性皮膚病或其他傳染病者,應即停止從業,接受治療,經複檢合格後始得從業。」

因此,感染梅毒者應停業治療,但雇主不得以此理由解雇員工。

若有這部份權益遭受侵害可撥打臺北市衛生局市民熱線:1999,尋求協助。其他縣市可撥打該縣市衛生局電話做詢問。

二、餐飲業部分: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對於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檢疫者、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前項之人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

因此,感染梅毒者的工作權也在保障範圍,雇主不得因此理由解雇員工。

若有這部份權益遭受侵害可撥打臺北市衛生局市民熱線:1999,尋求協助。其他縣市可撥打該縣市衛生局電話做詢問。

三、台北捷運公司:

依據台北捷運公司「體檢須知」第14條規定:「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為體檢不合格,而梅毒治癒後已不具傳染力,台北捷運公司表示依規定辦理,應試人員一經錄取後,公司將寄發體檢表給錄取人員,錄取人員需自行至醫院進行體檢,而梅毒檢測結果呈陽性者,需請醫師開立「梅毒已經治癒不具傳染力」證明,隨體檢表附回公司即可,將不影響錄取進用的資格。【愛滋禁用限制解除部分,請參閱結連 】

相關愛滋人權議題: 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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