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是中華民國1990年公布施行,歷經多次修正的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一條為:「為防止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感染、蔓延及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中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於2007年7月11日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立法宗旨之差異是:前者不僅為防制疾病之感染,並著重於保障感染者權益。

法實證研究資料庫 〈臺灣愛滋人權的省思─從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檔案看愛滋歧視〉

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建置計畫發行的《基礎法學與人權研究通訊》,第26期針對法律與社會調查以及愛滋人權,進行主題式的介紹,其中〈臺灣愛滋人權的省思——從「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檔案看愛滋歧視〉即以專文探討愛滋人權。

文中透過法實證資料庫收錄的「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之官方文件、新聞媒體剪報、民間團體聲明稿及相關司法訴訟文書等材料,以2004年「農安街事件」及2005年「愛滋病患男子割腕案」,說明「感染者被出櫃」的現象如何造成其隱私名譽等權益之損害,並嘗試從新聞媒體、民間團體以及司法訴訟的視角,重新省思愛滋人權在台灣社會中的困境。

亦引領讀者思考當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所規範的危險性行為,縱使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通過後,衛福部疾管署回覆未來將朝認可「愛滋病毒量測不到即不具傳染力」限縮危險性行為範圍,但是否制定專法懲罰感染者之必要性也應當討論審視。

2015年第五次修法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