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
有關愛滋感染者可否接受器官受贈議題,經2014年間多次討論,擬修正「各項捐贈者及待移植者基準」,使符合一定標準之愛滋感染者,可納於等待器官分配排序名單中。
茲附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擬具之修正草案(完整檔請由本網頁『附加檔案』處下載)。
本修正案預定2015年6月30日前預告結束。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5年6月22日
修正「各項捐贈者及待移植者基準(草案)」說明
一、經查現行各器官移植基準中,愛滋感染者仍列為「待移植者禁忌症」項目,無法進入器官分配排序名單;惟為保障該等病人就醫權,本中心業於103年邀集感染醫學、器官移植與醫院等專家代表,共同召開三次會議討論上述議題。
二、承上,據與會人員共同訂定之會議決議,愛滋感染者在同時符合四項醫學標準時,可登錄於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並列入移植等候名單,其內容如下:
(一)CD4 數值大於 200 cells/μl 至少六個月。
(二)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HIV viral load小於50 copies/ml)。
(三)排除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或腫瘤。
(四)日後仍有抗逆轉錄病毒之治療選擇(應事先與感染科醫師討論及確認)。
三、本中心業依上述標準,修正「各項捐贈者及待移植者基準(草案)」(修正處請參考第5、10、13、19、24、29頁),敬請各單位撥空審閱,及評估實際執行時可能遭遇之困難,若有修正建議者,煩請於6月30日回復或洽詢本中心。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
104年5月26日
延伸閱讀:
愛滋感染者可接受器官捐贈 – 201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