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04

各位朋友:

有關「花蓮縣原住民第二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承辦勞動部勞工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103年度照顧服務員訓練,於招生簡章中,另要求受訓對象須繳交愛滋與梅毒檢驗報告一事,本會於今年7月1日分別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提出檢舉,已於近日收到勞動署的回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2014/7/17北分署綜字第1030037804號),該署已要求受訓單位刪除愛滋與梅毒兩項。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2014年8月04日 公告


本會再次提醒

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以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不得以傳染病為由拒絕受訓對象。「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已有明文,實施計劃之訓練單位若以傳染病為由,拒絕受訓對象,即於法不合。考量傳染病之特性,愛滋及其他性傳染病,因一般日常接觸(如擁抱、握手、共餐等)及共同生活,均無傳染他人或其他公共危害之虞,因此不應納入。(http://www.praatw.org/right_2_cont.asp?id=106)

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規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各類就學、就業所訂之招生(募)簡章或契約、活動等規定,不得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為唯一理由,排除感染者接受教育、應考試及受僱之權利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限制。

三、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包含核心課程50小時與實習課程40小時,共計90小時,通過考試即可取得證照;若於實習課程階段被要求須附上愛滋檢驗報告,仍是有違法的疑慮。

四、現階段並無規定有愛滋不得從事照顧服務員工作,且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不得收集員工隱私資料,其中包含愛滋檢測,參考連結

五、未來若有發現受訓單位有任何違法疑慮,可直接向所屬的指導單位陳情反映,或與本會聯繫。
電話:02-25505963,電郵:praatw@gmail.com
 


「花蓮縣原住民第二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修正前表單

「花蓮縣原住民第二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修正後表單(僅顯示體檢相關頁面)

相關愛滋人權議題: 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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