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2

「愛滋病」曾經無藥可救,有「世紀黑死病」之稱,在世界各地引發巨大恐慌。但科學家何大一1995年發明「雞尾酒療法」之後,愛滋病的風貌翻開新頁,迄今,已變成一種可控制的「慢性病」,HIV帶原者每天只需吃一兩顆藥,平均壽命就跟一般人沒什麼差異。

然而,愛滋病在法律上的特殊位置一路延續到今天,是諸多傳染病之中唯一立有「特別法」的疾病,雖然法條有「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的權益保障,但同時也隱含「蓄意傳染」的嚴厲限制和處罰。這樣的法律,真的有助於現今與未來的愛滋防治嗎?

「如果你知道自己感染愛滋,但與別人發生性行為時沒有告知對方這點,並與對方進行了危險性行為,使對方被傳染愛滋,就要關5~12年。就算沒有真的傳染,也要罰。」

愛滋病的特別法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HIV條例」)第21條規定──白話說起來就是這個意思。而進入司法院的線上判決書查詢系統,可以看到近年來仍有不少因為這條法規而被判刑的案件。

「他們就有愛滋啊,當然不可以讓他們傳染給別人!」乍看之下,這條法律好似「很合理」,但今(2018)年7月赴荷蘭參加世界愛滋會議(AIDS 2018)、長期投入愛滋防治工作的台大醫院感染科醫師方啟泰指出,穩定服藥的HIV帶原者其實是沒有傳染力的;真正加劇愛滋傳播的,恐怕是許多還沒有篩檢、瞭解自己病況的人,HIV條例卻無法防治後者。

方啟泰並提到,在國際愛滋病學會的官方期刊(JIA)上,20位跨國的頂尖科學家已共同發出呼籲,要求有HIV處罰性條款的各國政府檢討這類法律。

註:醫學上將身上帶有病原體但未有明顯症狀的人稱為「帶原者」,例如「B肝帶原者」。對於感染HIV的病友,《報導者》也統一使用「帶原者」而非「感染者」一詞。

跨國科學家的集體呼籲

2018年7月25日,20位跨國的頂尖科學家發出一份共同聲明,而這份聲明隨後也受到國際愛滋病學會、聯合國愛滋病聯合規劃署(UNAIDS)等重要組織的認可。聲明指出,全世界至少還有68個國家將「不揭露、暴露與傳染HIV」列為刑事犯罪,另有33個國家在類似的狀況適用其他刑法條款,但這些法律卻不是建立在最正確的的科學資訊上。

聲明表示,大多數案子牽涉到性行為,但如果一名帶原者經過治療,體內的病毒量控制在「測不到」的範圍內,實際上並沒有傳染風險;再者,目前的科技無法證明是誰傳染HIV給誰,或誰先感染HIV,而有些案子甚至會起訴咬人、接吻、吐痰的行為,但這些也不會傳染愛滋。聲明呼籲,各國政府及司法工作者應跟上愛滋病研究的最新進度,以去除污名、歧視和誤判。

這份聲明的其中一位作者貝克(Linda-Gail Bekker)更進一步批評,這類將HIV刑罰化的法律不但沒有效果、沒有科學根據、具有歧視性,它們甚至會加劇愛滋傳播,因為它們迫使已感染的帶原者以及有感染風險的人躲起來,遠離治療。

與HIV帶原者發生危險性行為,不一定會被傳染

台灣愛滋病學會理事長、台北榮總醫師林錫勳也說明,這些年來,國內外的實驗結果皆已證明「U=U」(Undetectable = Untransmittable),意即HIV帶原者若穩定治療、服藥,將體內的愛滋病毒量控制在「測不到」(Undetectable)的範圍內,那麼就算與人發生上萬次的無套性行為,也「不會傳染」(Untransmittable)給他人。

當然,不見得所有帶原者都穩定治療,但林錫勳指出,愛滋病仍然有預防方式,若發生有風險的性行為,現在有「暴露後預防性投藥」(PEP),甚至還有「暴露前預防性投藥」(PrEP)。

無論如何,林錫勳說,透過性行為傳染的並非只有愛滋病毒,B、C肝病毒也會,且可能造成癌症,可是法律也不會用刑罰來防治B、C肝炎。他說明,30多年前愛滋病剛被發現時,社會很恐慌,醫學上的預後也不好,才衍生這種規定,如今已不合時宜,刑罰只會造成反效果,「感染者(帶原者)變成犯罪的主體,某種程度來講是被歧視的,很多人就不去篩檢,也不願意去治療。」

無法舉證「致傳染於人」的法律要件

況且,就算某兩個人體內都測出愛滋病毒,林錫勳指出,現在的科學技術頂多看出病毒型態相似,無法確認是誰傳染給誰、或誰先被傳染。

換句話說,在HIV條例第21條裡,「致傳染於人」這個法律要件根本無法被舉證。這也是為什麼幾乎所有引用此條款的案件,最後都只能用「未遂」來定案,刑度則多半是2年8個月左右。更別提很多狀況裡,被告其實有穩定治療,而原告根本沒有被傳染,但即使這樣,被告還是要去坐牢。

以2016年沸騰一時的「馮老師案」來說,當時的媒體報導將他渲染成「故意到處無套約炮、散播愛滋病毒」的妖魔鬼怪,彷彿他處心積慮,致力傳染愛滋。事實是,馮老師發現自己感染HIV之後,便穩定就醫治療,將病毒量控制在測不到的範圍內,醫院也針對這點向法院作證。

然而,他的案子,每一件都以未遂犯成立。

一群律師就馮老師案對HIV條例第21條聲請釋憲,其中,律師周宇修不平地說,「如果你今天都很配合治療(將病毒量控制在很低),法律評價卻還是跟已經轉換成AIDS(嚴重到已經發病)的一樣,你當然會讓人家覺得說,我幹嘛花那麼多時間治療自己? 反正這個社會討厭我嘛!有點像犯罪更生的概念,如果我今天想脫胎換骨,但這個社會給我很多門檻、不承認我。」

這正是聲請釋憲的其中一個理由:既然HIV條例第21條的前提是「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那大家是不是乾脆「不要去篩檢就沒事了」?誰驗誰倒楣嘛。但這樣一來所有人只是更不健康,因此這條法律對人民的健康權沒有幫助。

除此之外,這份釋憲聲請書也主張愛滋病是第三類傳染病,危害程度不如第一類傳染病,刑罰竟比《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對第一類傳染病規定的罰則還重,有違比例原則。

雖然這份釋憲尚未被審理,HIV條例第21條修法也未啟動,但2018年初,北部一名檢察官為這個議題點亮一絲曙光──該檢察官在處理一件HIV條例第21條的案子時,除了主張沒有積極事證能證明真的有發生危險性行為,根據罪疑惟輕原則,應不起訴被告之外,也向醫院查證被告的病況,從中了解到被告已治療多年、服藥狀況穩定,「檢測血漿病毒而測不到」、「病毒並無感染他人之虞」,檢察官因此認定這跟「危險性行為」的要件不符,採不起訴處分。

危險性行為,非帶原者單方面責任

這是一項創新而少見的判決見解。過去這類案件裡,「沒有戴保險套」就算危險性行為,並不管被告體內的愛滋病毒量是否已低到不會傳染;而維虹法律事務所律師鄧傑指出,即使醫學上幾乎沒有因口交傳染的案例,法院中不乏因口交被判刑的案子,「但誰會口交戴保險套?這根本不符合一般常識。」

鄧傑認為,性行為需要雙方同意,若從事危險性行為也應該是雙方責任,HIV條例第21條單方面課予帶原者責任是不公平的。他進一步分析,危險性行為跟揭露身分兩件事其實是綁在一起的,帶原者有時發生危險性行為,正是因為對揭露身分有顧慮,畢竟社會環境仍不友善──平平都是疾病,許多人看待愛滋時硬生生多了一道「活該」的譴責眼光。

「如果今天跟對方說口交要戴套,他一定覺得很奇怪,那不就等於也揭露自己是感染者(帶原者)嗎?若只是要一夜情,也要揭露嗎?揭露後,對方會怎麼對待你?隱私是一個覆水難收的東西,跟A講了之後,這個東西就不再是祕密了,除非能確定A永遠不跟別人講。但如何去期待跟每一個有親密互動的人,都有足夠的信任?帶原者有揭露義務,對方沒有保密義務欸。」

HIV條例第21條假設帶原者若不「出櫃」,將為公共衛生帶來巨大的風險,但對帶原者來說,「出櫃」將為自己帶來更大的風險,這令他們更小心地權衡著每一個「說」與「不說」。

理解他們的心:因為恐懼,所以保密

一名HIV帶原者少年小智(化名)受訪時回憶說,他數年前因家中照顧功能不佳,被安排到安置機構居住,儘管愛滋病毒不會透過口沫傳染,他仍被要求每天「戴口罩」生活,否則就要關禁閉。此外,他必須「最後一個」洗澡,以及用漂白水刷洗地板。有次小智手上有一道小小傷口,並沒有流血,竟被關在房間直到傷口癒合,大約兩週。

小智已穩定服藥多年,病毒量一直控制在測不到的範圍內,但他至今不願對任何朋友、家人透露自己帶原HIV一事,有一兩次差點被打工同事和學校老師發現,也只能盡量迴避,以求安穩生存。

另一名帶原者阿耀(化名)一向非常關注帶原者的權益問題,在別人眼中算是「社運青年」類型的人物。但即使是阿耀,也不願意公開承認自己是HIV帶原者。

「不管我以前有各種光環,可是自從我有愛滋之後,好像連個阿貓阿狗都可以說我兩句,」阿耀疲憊地說,理想和現實有差距,後者讓他「傷痕累累,太殘酷了」。若他公開宣示身分,連家人或以前交往過的對象都可能連帶被刺探,「你是不是也是感染者(帶原者)?」

回到HIV條例第21條,該條文想像的完美情境是:帶原者若知道自己的病況,與人發生性行為時應自揭身分,接著再發生安全性行為。但世界真的可能這樣運作嗎?

以阿耀為例,他目前經穩定治療,體內病毒量已測不到,按照「U=U」科學結論,即使無套也不會傳染給別人,對他和其他像他一樣的帶原者而言,「出櫃」變成多此一舉、百害無利的事情。

至於有些人會問,到底為什麼要發生無套性行為?阿耀說明,主要是追求親密感,但他也是看對象、看感覺,每次狀況都不一樣,他並沒有特別推崇哪一種性行為,重點是,雙方應協商彼此的底線到哪裡。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祕書長張正學也表示:「大部分的人會想說,『那你不講(告知對方),你就戴保險套啊!』可是我們要問的是,戴不戴保險套,到底是你的責任,還是他的責任?責任這件事應該是雙方的事,而且保險套還預防其他性病,可是其他都不會罰。大家都不怕其他疾病,大家就怕愛滋。」

張正學記得有一次,權促會接到一通諮詢電話,「有人打來說,他在不安全性行為之後很擔心,打電話去問對方是不是帶原者。可是我就說,對方說『是』或『不是』,對你的差別是什麼?」

無套性行為本來就存在著各種致病風險,儘管所有人都知道這點,但包括HIV條例第21條的邏輯在內,仍仰賴「有疾病的那一方」所給的資訊來建立安全感,而非實際採取了什麼保護措施。

那如果「有疾病的那一方」真的也不知道自己患病呢?難道在無知之下的危險性行為,就變得比較安全了嗎?

黑數眾多,才是台灣愛滋防治的最大問題

聯合國愛滋聯合規劃署(UNAIDS)2016年推出「90-90-90」策略,希望「90%的感染者知道自己病況」、「90%的知道病況者服用藥物」、「90%的服用藥物者成功抑制病毒量」,但就台灣的情況,達不到的目標正是第一個。

根據2015~2017年的資料,台灣的數據是「79-87-90」,由此可見,「篩檢後有治療且成功抑制病毒量」的帶原者占絕大多數,更加「危險」的反而是許許多多始終認為愛滋與自己無關的人,畢竟愛滋病不再是絕症,但如果「延遲診斷」、「延遲治療」,存活率確實比較低,也可能在無知的狀態下傳染給更多人。

一般而言,HIV病毒的平均帶原期要8~10年才會發病,但依據2014~2017年疾病管制署通報資料顯示,台灣每年新增個案約2,500人,其中約有高達34%在通報一年內發病,屬於延遲診斷的情形。

如何讓冰山下的黑數浮出海面,不要衍生更多黑數,正是國內愛滋防治工作者頭痛的問題。從1984年起至2018年9月底,台灣累計通報的本國籍HIV帶原者(含發病者)有3萬7千多人,但其餘的2千多萬國民都很清楚自己的健康狀況嗎?

林錫勳說,很多人仍認為愛滋病跟特定族群有關聯,事實是,「我們現在已經不太講危險族群了,只要是經由性行為,尤其是不安全性行為,都可能感染。現在在美國,專業協會的建議是成年人只要有過『至少一次性行為』,都應該要檢查一次。」

然而,就算現在醫院都有匿名篩檢服務,愛滋病的污名實在太深,很多人跨不過心裡面的那道門檻去檢查和治療,不願面對後續可能發生的事,像是影響就學、工作、人際關係等。

林錫勳舉例說,他有一個病患就是篩檢出來之後,整整又隔了3個月才鼓起勇氣到醫院治療;也有病患透過衛福部試辦的「在家唾液篩檢」得知自己感染HIV,卻因為害怕留下紀錄、被追蹤,而沒有據實填答問卷 ── 即使問卷是匿名的。

都已經匿名了,還有什麼好怕的?這樣的恐懼聽起來很「不理性」,但社會對帶原者有多大的恐懼,帶原者就對社會有多大的恐懼,而有時正是這些恐懼阻擋著通往健康之路。

看到方向之後

HIV條例第21條未來有沒有可能修法,帶頭打破污名和恐懼的循環?張正學認為,短期內還看不到這種可能,社會需要更多對話,若民眾對這個議題仍有誤解,立委也不敢支持。

但如果把目光放長,遠方並非沒有曙光。如同衛福部疾管署副署長羅一鈞9月8日在「國際愛滋工作永續論壇」上表示:「愛滋除罪化的可能,很多人都有這樣子的想法。目前也還是在徵詢很多人的意見,這個也是要稍微凝聚共識的過程⋯⋯在大家認同的一些方向或議題上,我們事實上也瞭解趨勢跟潮流,不過,要怎麼樣去掌握運作跟推動的節奏,我們會審慎地去考量很多的因素。但是,我想那個大方向是在那邊,我們也會努力往那個方向去前進。」

出處:報導者

日期: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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